湖南省政府立规限制行政裁量权
广州市拟出台住房保障监督办法
背景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于日前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这部规章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系统规范。 |
政府“作茧自缚”维护行政公平
人民网的评论说,这个《办法》和两年前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道,构成了湖南省地方各级政府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依法行政的两座基石。众所周知,行政行为一方面为社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另一方面,行政权的庞大以及不时被滥用,也是广被诟病的问题。法治社会的建设,核心要义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则是行政权的适度限制、行政程序的透明以及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湖南省政府以“作茧自缚”般的勇气出台这一《办法》,维护行政的公平和规范,善莫大焉。
为公权设限才能破除“心情执法”
重庆时报的文章说,政府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这是执法需要。但是,裁量权过大,就往往滋生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空间。其实,执法人员凭心情办事,高兴就轻罚、不高兴就重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这严重地损坏了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湖南省政府推出“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是一种全新尝试。尽管其实际效果尚需实践检验,但迈出为公权设限这一步,令人欣喜,这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须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外部监督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认为,光约束行政裁量权本身,还不足以完全促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自愿地规范行政行为。上级政府的限权,毕竟只是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在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下级的各种“对策”。有鉴于此,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分析评判,接受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这样既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能为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背景 《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出台。这个《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分配、建设和管理都要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公众还可以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将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 |
欢迎监督彰显政府诚意和底气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指出,在武汉“六连号”、深圳“开宝马住经适房”等事件频频曝光的时候,广州将出台住房保障办法无疑是个好消息。事实证明,保障房的问题往往出在掌握保障房分配权的人身上,必须盯紧他们。更重要的是,保障房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公共资源。既是公共资源,保障房从规划、建设再到分配,每一个环节公民都有发言权,都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监督。制定住房保障监督办法,彰显了政府欢迎监督的诚意和的底气。
保障房监督不缺制度缺落实
南方网的评论说,广州制定这一《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创举,既可以解决真正需要保障房的人的燃眉之急,也可以缓解当下人们对房价的忧虑。不过在欣喜之余,也应该冷静思考。详细查阅新《办法》,我们发现其中一些内容在此前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已有规定。可见,保障房的监督以前就是有章可循的,关键还是落实的效果不好,使得制度打了折扣。落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通过公开征询社会意见使新《办法》更具操作性,以便真正落到实处。
提高违规成本方能避免舞弊
新快报的文章则指出,50元到2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与举报面临的风险相比并不成比例,这让我们不得不对新《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激励作用打一个问号。事实上,在众多引发质疑的保障房舞弊事件中,违规申请者最终也只是“退出申请”而已,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和法律处分,未尽把关之责的主管部门,也无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这就需要改革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压缩牟利空间,尤其要强化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机构监督。只有通过有效的执法提高违规者的成本,才能避免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均为本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