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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不能绕开司法程序

2010-06-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景致远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市规划委表示,市政府已经建立了多个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动工作机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将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这则消息,令人振奋。政府部门对违法建设动了真格,姿态鲜明,行动果决。但随后,相关负责人的话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他说,“多部门联动后,不再需

要经过司法程序,可以达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作用。”

读到这些,笔者感受到一丝隐忧。这位负责人透露出的核心意思是,司法程序太慢,效率低下,不方便政府拆除违法建设;因此,政府部门越过了司法程序,拆除工作就可以大提速。违法建设,何谓“违法”?为了提速“拆除”,可以抛弃司法程序吗?以后强行拆除违法建设,是否就是某个政府部门说了算?

回答这些问题,根本的依据都在法律。上述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我们的统计,在发现的违法建设中,最终判决拆除的只有十分之一。”问题来了:另外“十分之九”究竟是属于违法建设,而司法机关判决不拆,还是根本就不属于违法建设?为什么政府部门认为是“十”,而法院只判定拆除了“一”?如果抛弃了司法程序,单靠政府部门是否就能完全认定违法建设?

司法是社会的平衡器和稳压器。在社会各方的利益博弈中,司法的角色至关重要。在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拆除中,引入司法,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拆除房屋,涉及到的是老百姓的重大财产利益,司法部门裁决、处置当然要慎之又慎。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抛弃了司法程序的正当裁决,即使这次被拆的百分之百是是公平合理的,但谁来保证下一次被拆的也是百分之百公平合理的呢?谁来承担不当拆除的后果呢?

诚然,保持城市的整洁美观,政府部门的任务很重,压力也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嫌司法程序需要等待的时间周期长,就可以直接绕开。事实上,绕开法律看似“省事”,但带来的问题更多。比如,在拆除违法建设这同一件事情上,为何原先走司法程序,现在却不走?前后矛盾行为的“法源”又何在?这些疑问不解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欲速则不达。

总之,拆除违法建设,政府部门积极作为是好事情,但是连基本的司法程序都不走,恐怕难以服众,且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把大事办好,把好事办妥,还需要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更高的智慧,切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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