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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大劳动群众体面劳动

2010-06-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核心观点

□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是让劳动者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

□体面劳动,意味着对劳动的尊重,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劳动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需要政府、社会共同努力并在法律法规上作出安排,尤其是要关注农民工。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这是在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指导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直接体现,是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什么是体面劳动

什么是体面劳动?体面劳动,意味着对劳动的尊重,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首先,体面劳动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是人生存发展的需要,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劳动,生产劳动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社会个体来说,人只有通过生产劳动,才能从社会获得生存的资源,以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随着生产劳动的国际化以及生产劳动内涵和外延的扩展,作为生产劳动主体的劳动者,其人格及与劳动相关的权益将不断得到尊重、维护和保障,即实现体面劳动。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劳动得以健康地持续地发展。所以,体面劳动具有普遍意义。

其次,体面劳动是对劳动就业质与量的要求。所谓“量”,即社会为具有劳动能力、寻求就业的人们提供一定数量的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所谓“质”,即社会为寻求就业者提供可让人接受的、安全的、体现人格尊严的就业岗位。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低质量的就业岗位,是无法实现体面劳动的。体面劳动不仅有劳动者的“业”可就,而且有劳动者较高质量的从业环境。

第三,体面劳动的主旨是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实现就业,从社会中获得劳动权利;男女就业平等,同工同酬,禁止童工,就业歧视得到有效遏止;劳动报酬可以使劳动者体面地、有尊严地养活自己和家庭成员;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威胁;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教育培训,其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劳动者可表达意愿和参与管理;等等。这些权益都是让劳动者使自己及家庭成员在被尊重和富有尊严中生存与发展,并使劳动者都分享到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体面劳动的意义

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让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但在我们的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不体面劳动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在生产中不顾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或是生产环境恶劣,严重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等。因此,体面劳动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体面劳动作为一项全球性的目标,针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权益面临的挑战,表达了全世界劳动人民的共同愿望,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活力。

第二,体面劳动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实现体面劳动,将大大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和生活质量,以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体面劳动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了部署,强调以人为本,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而实现体面劳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四,体面劳动让广大劳动者共同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科技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教育和培养机会,政策法规的不断健全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面劳动,将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怎样实现体面劳动

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并在法律法规上作出制度安排。当前特别要关注农民工。本文重点谈谈怎样实现农民工体面劳动问题。

第一,根除传统制度的桎梏是解决城市农民工权益问题的关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农民进城务工变成了城市农民工,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他们很难享受城市职工的待遇。因此,要解决城市农民工权益问题,必须根除传统的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和同权。

第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要建立城乡完全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现实基础,可考虑先解决农民工最急需、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目前应做的工作:一是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鉴于农民工工伤事故和群体职业病而导致的劳资纠纷、权益受损等问题,应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农民工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政府应将农民工疾病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农民工在本地区服务时间的长短来制定不同的医疗保障标准。三是将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报酬外,为这部分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统筹费,而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且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则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

第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当前,政府应重点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和服务。二是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方面。

第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法律援助条例》原则的框架内,在办理涉及农民工维权时,要尽量简化手续,尽量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一是农民工可向援助机构直接申请。对于农民工本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案件,从接受申请、审查批准、交给承办律师都要做到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二是法律援助网络机构转交案件。对从相关法律援助网络机构转交的农民工案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优先审查、优先收案、优先指派和优先办理。(执笔:王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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