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以下11类相关案件: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城乡结构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相关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
意见还对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比如在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中,要求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稳妥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要求正确认定消费合同效力,依法认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城乡结构调整引发的各类案件中,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此外,意见还对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涉诉信访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