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有关背景情况和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中央纪委开始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践表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报告内容范围较窄,未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经济活动方面等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有关事项,不利于党组织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二是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部分内容比较单薄,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等等。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2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十几个省(区、市)纪委书记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的意见,并请他们代为征求本省(区、市)党委书记、驻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同月,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工作,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
答:修订《规定》,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贯要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许多重要规定,包括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体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关心爱护的精神。《规定》除保留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紧紧抓住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上述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领导干部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全面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不断强化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始终是我们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规定》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与近年来我们颁布实施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在适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执行中互相衔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同时,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第一,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影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和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订。因此,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问:《规定》为什么将投资界定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几项?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一般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实物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属于比较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贵重物品,投资房产等。金融投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实物投资的基础上形成的。金融投资的目的在于金融资产的增值收益,是一种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等。
投资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这类金融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较低、投资方式简便、可选择的种类丰富,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使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证券)。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
第一种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同时,考虑在以往的工作实际中,通过综合汇总可能发现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这些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规定》“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第二种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曾原则规定了报告材料的运用,即“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条中“工作需要”的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操作。为了有效利用报告材料,充分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规定》结合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对报告材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另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因此《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规定》明确: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均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问:违反报告要求,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人违反规定的,只设计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理由一是实践中普遍反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刚性不强。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这对进一步强调纪律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与今年初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该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在其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规定》增加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问:《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谈一谈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深入学习和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规定》与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权限,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规定》的发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把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