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现状
碳金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兴起源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一般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以及碳指标交易等。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推动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发展迅猛。据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到2012年的四年间市场规模可达500亿欧元/年,且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的市场容量将达到1400亿欧元。
从碳金融主要交易原理来看,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仅涉及CDM项目的投融资、经过核准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业务较为单一,但是CDM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IFC)预测,发达国家在未来的三年中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合2亿-4亿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才能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而我国目前可提供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在这种机制下,中国企业可以得到数十万亿美元的融资机会。尽管2007年爆发的金融风暴肆虐全球,但是我国CDM项目发展不仅没有受到阻碍,反而呈现跳跃发展势头。从2008 年1 月到2009 年12月,共有1259个项目获批,项目总数达到2327个。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争相试水碳金融业务,但是商业银行本身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受到如下因素制约。
第一,CDM项目合规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程度最高的市场即CDM 市场,但2009 年CDM 理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拒绝了30个来自中国的CDM项目注册。据CDM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 个,自2006 年7 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对挑战。
第二,一二级市场CER存在价差。由于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者,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承担绝对减排义务。所以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纯粹卖方的地位。在CER价格上,中国限价为8欧元/吨,近年来实际成交价在10欧元/吨左右,但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二级市场上CER再出售的价格(图5)达12欧元/吨以上,特别在2008年9月更高达21欧元/吨。可见,一二级市场上CER交易存在着巨大利润空间,这必将引导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业务创新。
第三,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政策风险。《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减排承诺将于2012年结束,届时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
随着碳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壮大,我国商业银行应努力寻求一条更加合理的发展路径。
第一,拓展中介服务及项目开发业务。一方面,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碳排放业务中中介组织缺失,且大多数企业自身对国际规则及碳交易缺乏认识,交易经验不足,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境外CER买方在交易中长期起主导作用且出现了大量CDM项目申请被拒现象。而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充当财务顾问、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另一方面,面对日趋壮大的碳金融市场,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分行的营销资源,寻找适于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并借助银行内部专业人才组织专业团队,跟进CDM项目的设计、立项、注册、监测、核查、CERs签发全过程。对已完成CERs的CDM项目,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而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商业银行的介入为其CDM项目提供了信用增级,经银行担保的CERs必将更受市场青睐。拓展项目开发及中介服务业务可以协助CDM项目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由银行来承担项目的可靠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等风险,努力实现企业与银行间的双赢。
第二,积极投身CER二级市场交易。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则可以拓展业务,通过申请欧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直接进行CER二级市场交易。如国内商业银行在附件一国家注册投资公司,并取得相关资格,便能够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并可在欧洲二级市场直接进行交易。这样便可以有效缓解一二级市场上CER价格差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利润损失。
第三,继续拓展节能减排信贷业务,推进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开发。一方面,吸取兴业银行等成功开展节能减排信贷业务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信贷业务,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的双赢。在积极开展损失分担机制创新的同时,努力在担保抵押品方面进行业务创新,将项目的销售现金流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弱化抵押担保为第二还款来源,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另一方面,吸取荷兰银行、深圳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创新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发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努力实现商业利益与环保公益的良性结合。(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