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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名录》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区别

2010-08-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科杰 我有话说
本版昨日刊发“入选《世界遗产名录》法国阿尔比小城如愿以偿”一文,并配以“濒危世界遗产再增四处”的新闻链接。文章发表后,读者来电询问《世界遗产名录》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联系与区别,在此特作介绍。

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根据最新统计,《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全球世界遗产总数达911处,其中世界自然遗产704处,世界文化遗产180处,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双重遗产27处。

但由于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城市的迅速发展,对世界遗产构成了潜在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胁。按照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将那些受到威胁的或需要救援的世界遗产项目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将濒危的世界遗产列入《名录》,是要让世界遗产委员会利用世界遗产基金,对这些濒临灭绝的世界遗产实施救援,同时唤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希望全球同心协力,挽救这些濒临灭绝的遗物;此外,将濒危的世界遗产列入《名录》的目的,是让文物保护组织提供保护,并非一种制裁与惩罚。所有行动都是为了恢复遗物的价值,使它们得以尽快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

若某遗产失去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特性,世界遗产委员会也可以作出决定,删除该遗产在《世界遗产名录》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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