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
但由于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城市的迅速发展,对世界遗产构成了潜在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胁。按照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将那些受到威胁的或需要救援的世界遗产项目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将濒危的世界遗产列入《名录》,是要让世界遗产委员会利用世界遗产基金,对这些濒临灭绝的世界遗产实施救援,同时唤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希望全球同心协力,挽救这些濒临灭绝的遗物;此外,将濒危的世界遗产列入《名录》的目的,是让文物保护组织提供保护,并非一种制裁与惩罚。所有行动都是为了恢复遗物的价值,使它们得以尽快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
若某遗产失去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特性,世界遗产委员会也可以作出决定,删除该遗产在《世界遗产名录》上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