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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谁人评说

2010-08-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剑 我有话说

评价主体的易位反复

今天的学术评价与过去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新的评价主体――“专业”的学术评价机构从无到有,高调登上学术舞台,争当学术评价的主角;而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权威的评价则主要来自于学术共同体中的同行专家。于是在学术界,出现了两个评价主体:

同行专家和评价机构。两者有何不同?同行专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学术共同体”中某一学科研究者中的佼佼者,他们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往往是对评价对象进行直接的判断,故有“定性评价”之称。评价机构则主要由从事文献情报研究的专家组成,他们擅长对学术研究成果的某些外在形式进行计量和分析,故在一般人的眼中,他们所进行的是“客观”的“量化评价”。毋庸置疑的是,后者也是学术共同体的一分子,但他们只是学术共同体中一个分支的专家。

世纪之交以来,在诸多评审、评比中,即使仍然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方法,评价机构制作的各种排行榜也会在专家评议中发挥决定性的影响。说到这样的评价现状,就不能不提到外在于学术界的另一种力量――行政权力部门。评价机构走红学术界,与行政权力部门对这些机构的依赖是分不开的;而行政权力部门为何舍弃同行评议的传统而青睐评价机构?恰恰是因为由学术共同体进行的评价陷入了困境。因为同行评议的公正、合理与否,与评价者的学识、德行、影响和威望有很大的关系,随着具有权威的大师级学者逐渐退出和学界不正之风的抬头以及健康的学术批评日渐衰微,定性评价在上世纪90年代广遭诟病,以定量评价见长的专业评价机构才得以应运而生。

今天的问题在于,学术评价如果单纯依赖定量评价,那么,这些从事文献情报学研究的专家就肩负起了对所有学术领域进行评价的重任。他们是否有能力承担起这一重任?或者换句话说,他们对各学科领域研究所作的定量评价是否能得到各学科学者的认同?十多年来的实践已使得一些本来对定量评价寄予热望的学者大为失望,重新回到只有同行专家才是学术研究合格和称职的评价者的立场。历史的吊诡就在于此:因同行评议难免瓜田李下之嫌,评价机构才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走红,十多年后,这些在当年被视为客观的定量评价却遭到了更为猛烈的抨击,甚至被指为学术腐败的根源。学术评价在兜了一个大大的圆圈后又回到了原点,评价主体似乎正面临着又一次的易位“轮回”。

评价主体的重新定位

学术界在对评价机构提出强烈质疑的同时,也对学术期刊提出了颇为严厉的批评,因为评价机构主要借助于对学术期刊的量化评价来间接地评价学术论文,而握有学术资源分配权力的行政权力部门,分配的依据又多来自评价机构的排名数据。如此环环相扣,形成了今天对学术研究的进展举足轻重的学术评价机制。然而,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批评之声虽不绝于耳,但真正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到底是个什么模样,却没人能说清楚。因此,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一方面,学者对以制作“核心期刊”为代表的评价机构颇有微辞;另一方面,高校“以刊评文”认定学者绩效的评价方式却变本加厉。这就足以说明,至少到目前为止,关于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的努力成效甚微。

合理的评价机制的建立当然离不开对现有评价机制的反思与批判,但是,眼下批判的矛头所指,主要是评价方法,特别是以量化为标志的形式评价。评价方法固然重要,但运用方法的人更为重要,一味地指责评价方法并不能解决问题,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从评价主体入手。

首先,应该重新确立学术共同体在学术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对同行评价的回归需要从“立法”和“建库”这些基础工作做起,应制定出严格而公正的遴选程序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涉及每一学科分支方向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是公开和开放的,且具有不断吐故纳新的功能;应建立起评价活动的合法程序和具体规则,并配套以长效的监督机制等等。

其次,应该明确现有专业评价机构在学术评价中“有限主体”的地位。近年来这些机构之所以遭到激烈的批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作为评价主体的资格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学术共同体的完全认可,也没有得到任何公认并严格执行的关于评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其公信力当然就可质疑。要发挥评价机构的应有作用,必须从对评价机构的评价主体资格的正确定位做起。鉴于评价机构的人员只是情报文献专业的专家,他们对各学科研究的评价目前主要是基于文献情报学的形式评价,所以,现有的评价机构的评价主体地位是有限的,这也决定了这些机构仅依靠自身的力量不可能完成复杂的学术评价。在这一前提下,应对评价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对其职责进行规范。同时,应正确认识评价机构各种形式评价数据的作用,摒弃评价即排名的简单化模式,使这些数据能在同行专家的实质性评价中发挥其潜在的价值。

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近20年来围绕学术评价问题的是非争讼虽然没有导致一个得到公认的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的产生,但却从反面证明了至少在目前的学术生态环境之下,纯粹的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都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同行专家和文献情报专家都无法在学术评价中建立起排他的主体地位,学术评价主体的“轮流坐庄”也就在所难免。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呼吁,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但问题是谁来结合?如何结合?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也许能担此重任。

借助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是政府治理的一种方式,它在应对“技术复杂性”、“社会复杂性”和“人的复杂性”等问题方面的功能已得到了学术界的公认。学术评价正是这样的复杂问题。首先,学术评价问题在技术上是非常复杂的,很难用简单的“是”与“非”、“对”与“错”、“好”与“坏”来判断;学术研究的进展并非线性的,而它的每一个进步都只是对真理的逼近,不可能是绝对真理,而且真理一开始还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追求的所谓科学的学术评价必然是一种复杂的评价,其结论也是多方面组合而成的,绝不可能像一些排名表那样简单,也不可能完全靠同行专家举手表决来解决问题。其次,学术评价过程中也会集中地体现出“社会复杂性”,每一项评价,都会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再次,学术评价也是对评价者和被评价者人性的拷问。

因此,在应对与利益分配相关的学术评价问题时,不管是行政权力部门(政府),还是学术共同体,或者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评价机构,都有难免引起争议和容易遭到诟病的地方。在目前的科研体制中,政府是主要出资方,学术共同体则是资金的接受方,由哪一方来主持评价都很难做到置身度外、不偏不倚,都容易产生失衡的局面,公正问题自然就难以解决。而现有的评价机构还远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它们无一例外地都附属于某个学术或科研单位(大学、科研院所),其经费基本来源于财政拨款,无法独立于政府和学术共同体之外。

我们之所以寄希望于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因为眼下找不到比它更合适的机构来整合不同评价主体公正地完成学术评价这一艰难使命。在某些专业领域,第三方机构已不乏成功的先例。当然,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合理的制度设计。其关键是让第三方机构在身份上真正独立,权利与责任真正平衡,同时建立起准入和退出、监督和问责、协同和竞争机制,这是建立评价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还要指出的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只是评价的组织者、责任者,并不因为有了第三方机构就动摇了学术共同体评价主体的地位。第三方机构所承担的具体项目的评价,则需要由这些机构按严格的规则聘请合适的专家来完成,这些机构应建立对所聘专家的约束制度,而一旦评价出现问题,作为组织者的第三方机构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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