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件》共分七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工作保障、管理体制、救助准备、应急救助、信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如下规范: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四是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