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委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近日,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1年5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营业的部队医院)及参与收费相关部门。重点检查越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扩大政府定价范围、提高价格浮动幅度,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干预等手段搞地方保护;对属于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药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价格,擅自定价,或者申报价格时提供虚假资料;经营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经营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一次性医用物品违反价格部门有关规定;经销招标采购药品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中标药品价格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违反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等。
通知还规定,由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正在进行,此次专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边检查、边规范、边改进的性质,重在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鉴于新的管理办法下达以后,对具体价格的核定要分期分批进行,因此,凡已核定了新价格的以审批单位的文件执行日期为准;尚未核定新价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