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去一家超市购物,存好包,拿着存包牌就进去了。当我购完物出来付钱时,发现存包牌不见了,我对营业员说:“小姐,我的存包牌丢了,我把包里的东西跟您报一下,你核对后把包给我。”她说:“包可以给你,但你把牌子丢了,要赔10元钱。”我说:“这么小的牌子哪里能值10元钱,顶多成本就值1元钱,能否少赔点钱。”她说:“这是我们店里定的,有什么问题找我们经理。”经理说:“那不行,这个制度不是针对你一个人,在你之前已经有许多顾客弄丢牌子都赔10元钱,你拿10元钱在这个本子上签上姓名和包里物品,否则不能取包。”我说:“你们制定的这个赔钱制度分明就是对你们有利,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经理说:“你现在说什么也没用,不拿10元钱就别想拿包。”于是,我很不情愿地拿出10元钱,在小本子上面留下了自己的姓名、电话以及包内的物品,才取回包。
卫华
点评: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将超市的存包牌丢失,存在自身的过错,理应对存包牌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店家只能以存包牌的实际价值索赔,而不能以明显高出存包牌实际价值的形式惩罚消费者。由此可见,商家自定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