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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文物不能要回

2001-05-1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东晋著名书法家王献之小楷《洛神赋》,自宋代以来只残存中间的十三行,被人镌刻在石板上后故称为“玉版十三行”。此件珍贵文物被上海一吴氏家族收藏,1982年,吴氏兄弟把它卖给北京文物公司,事隔18年,吴家以当时售出的价格太低等为由,要求索回“玉版十三行”,并把北京文物公司告上法庭。2001年4月26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不容翻悔,卖出的文物不能要回,吴氏兄弟败诉。

据卖主吴先生说,1982年9月11日,吴和哥哥携“玉版十三行”进京出售,原北京市文物公司总经理已故秦公先生是当时的收购人之一,收购价1.8万元,吴先生认为,该公司隐瞒了其是国家珍贵文物的真实情况,明知材质为“玉石”却以“旧石刻”认定,因此,收购价远不止这个数。至于为何在收据单上签字,吴说,当时的情况是,如果不卖国家就要收回,而上海的博物馆等又不要,所以就匆匆地卖掉了。

著名文物鉴赏家秦公先生在其撰写的《秦说碑帖》一书中,记载了此次转让情节,书中写道,吴问,是玉刻的吗?秦说,实际是块石头,不是玉,所谓玉版其实是一种美称。北京市文物公司在此次收购过程中有多人在场,并在收购商品四联单上写明“南宋王献之洛神赋刻石(十三行)”,且吴氏兄弟均在单据上签了字,整个过程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节。80年代初,1.8万元是个天价,但秦公考虑“玉版十三行”是件国宝,故用此价把它收下,1982年交由首都博物馆收藏至今。

据介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鉴赏水平的提高以及文物收藏队伍的壮大,一些文物确实在升值,但在文物所有权已善意、合法地转移的情况下又想要回,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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