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施行。与以往相比,该《办法》使购房者新增了6项权利:
1、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因为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未作为合同条款或附件,购房者就不能以此作为退房或要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对此,过去的法规仅规定共用部位是共有产权,而对公共配套设施,则无明确规定。
3、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4、购房者在订立合同前,有权要求房产商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否则,房产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就应与样板房完全一致。
6、购房者有权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免发生争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