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房后,如发现房子的规划、设计被变更,导致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与消费者决定购房时的意愿不相符,实质上购房者的权益已遭到了侵害。对此,《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是因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而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或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如购房者选择退房,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