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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 六大“特权”

2001-06-19 来源:生活时报 赵宁 我有话说

金融也是一种消费。除了消费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外,金融消费者还有一些特殊权利。

金融获知权消费者有获得必要的知识,包括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

金融消费自由权消费者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时,须遵守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金融资产保密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如储户存款被冒领、信用卡保密信息被泄露、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等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

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消费者有权依据合同规定事项向对方请求赔偿,如得不到满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享受金融服务权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降温、保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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