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中旬,昔日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现执行局)副庭长徐同海,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此前,徐同海因涉嫌伤害他人已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2001年1月17日,距离万家团圆的春节,仅有6天了。无数的远方游子正昼夜兼程地走在返乡途中,人们一遍又一遍地数着日历,憧憬着家人的团聚。然而这一天对于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夏桥村顾村村民组刘咏芝和她的两名年幼的孩子来说,却是一个撕心裂肺的日子。这一天,他们全家刚沉浸在团聚的喜悦中,晚上她丈夫杨芳就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35岁的杨芳生前是一名建筑承包业主。由于诸多原因,欠下了不少债务。杨芳两年前向自己的姨父陶洪炎借了4万元钱,此后陆续归还了28000元,尚欠的本息计22000元债务,杨芳一直拖欠未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陶洪炎一纸诉状将杨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芳必须立即归还债务。由于杨芳迟迟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陶洪炎向当涂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杨芳外出打工未归,致使法院多次执行未果。
1月17日,得知杨芳已经回到家中的消息后,当涂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徐同海与其他4位法官一起,驱车赶往护河镇。当天,法官们在塘南镇停车就餐,酒足饭饱之后,法官们赶到了杨芳所在的村民组。此刻,已是晚上8时许。法官们来到村民周家英家中,询问杨芳下落,为避免与满嘴酒气的法官发生矛盾,周的家人随口答道:“杨芳不在。”法官与杨芳并不熟悉,不知杨芳此时正坐在周家,于是请一同前来的陶洪炎进门指认。陶洪炎指着正坐在屋内的杨芳说:“他就是杨芳!”执行庭的法官们要求杨芳与他们一道回杨家谈话,杨芳站起身来,拔腿就跑。他一边跑,一边脱去外衣,同时不顾紧随其后的法官们的劝阻,纵身跳进了宽约50米,深1.8米左右的湖中,奋力向湖的对岸游去。
杨芳跳入湖中后,法官们和村民杨志根也赶到了湖边。在劝说杨芳上岸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庭副庭长徐同海看到岸边有一条小水泥船,便纵身跳了上去,手中拿着一把铁质的稻叉。据徐同海介绍:“由于船上没有桨,我就让站在岸上的法官找一根棍子当桨用,岸上的一名法官找到了一只稻叉,随手递给了我。我用稻叉划着小船向杨芳赶去,由于我不会划船,再加上船只很重,船在水面上转起圈来。我当时请杨芳上船,并对他说:‘欠2万块钱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只要上岸,什么话都好说。’但杨芳不听劝。”
与法官们一同赶到现场的村民杨志根说:“当时我看到杨芳在水面上游,法官上船追,我就制止说,人已经掉进水里了,不能再追了。再追,淹死了谁负责?但是划船的人把船划到了杨芳身边,站在岸上的法官始终用手电筒照着水面上的杨芳。”
据当涂县联合调查组有关人员介绍:杨芳与徐同海在水中僵持了20多分钟。这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一直站在岸边的杨芳的爱人刘咏芝焦急地对着徐副庭长高喊:“你们快走吧,你们走了,他就上来了。”
村民周家英说:“当时杨芳爱人急得去抢法官的手电筒,我听到‘叭’的一声响,杨芳老婆就倒在了地上。我赶快去扶,哪知道一名法官以为我也抢电筒,一把抓住我的胳膊,我就跟这位法官吵。这时,我就听到杨芳在水里喊了一声‘哎哟,救命’。”
采访中,包括杨志根在内的一些村民都反映,他们清晰地听到了杨芳在水中发出的“哎哟,救命”的惨叫声。
就在杨芳爱人高声喊叫后,过了一会儿,徐同海用稻叉划着小船回到了岸边。上岸后,他与另外3名法官一同离开了现场。采访中,很多群众对徐同海的离去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作为法官,执行公务无可非议,但是应该文明执法。杨芳当时在刺骨的湖水中,法官应该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尤其是十分寒冷的冬天,更不能将杨芳一个人丢在水中,自己上岸后不闻不问,一走了之。对此,徐同海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我是执行公务,符合法律程序,我撤回岸上离开现场,主要考虑到确保杨芳的绝对安全。由于杨芳爱人喊我们快点离开,我又看到杨芳快到对岸了,在充分考虑到杨芳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撤离。同时,我考虑到天冷,杨芳在水里吃不消,我就划着船回来了。”
法官们离开事发现场后,焦急万分的村民们赶到了湖的对岸。由于没有发现杨芳上岸,不祥的预兆涌上在场村民的心头。杨芳的老父亲发疯似地扑进湖里,寻找爱子。老人凄惨的呼喊声和哭诉声深深刺痛了在场每一位村民的心。由于徐同海上岸后,水中的小船已漂至远处,村民们只得从外村借来一条大船,焦急地在水中打捞杨芳。晚上10时许,杨芳的尸体终于被打捞上岸。杨芳在冰冷的湖底找到了永久的归宿,却将撕心裂肺的痛苦和不尽的眼泪留给了年迈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亲人们一见杨芳尸体,顿时哭得死去活来。
杨芳尸体被打捞到船上后,现场围观的村民们发现死者头部有一个洞,血水还流到了船上。皖南医学院法医在接受当涂县检察院咨询时表示:由于稻叉从眼眶中穿出,杨芳如果当时在岸上还可以抢救,但眼睛会瞎掉,这一稻叉已对杨芳造成重伤。另一位联合调查组成员介绍:“死者杨芳头部确有一创伤,是稻叉形成的。这一稻叉戳下去,就是他当时不死,也属于重伤。”
细心的村民在发现了杨芳头部的创伤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一边做着安抚工作,一边通过电话紧急将杨芳的死讯通报给了当涂县法院。同时,遗留在现场的这把稻叉被作为重要物证保存起来。
2001年2月8日,安徽省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教授李永齐和程利宝两位法医对杨芳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死者杨芳头面部有一处贯通创伤和一处盲管创伤通过颧骨进入右眼眶内,导致眼眶内出血及血凝块形成,右下颏盲管创伤导致口腔粘膜下出血,创道组织经法医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有明显的生理反映,从而证实创口为生前伤。皖南医学院两位法医专家确认了杨芳死于生前创伤,从而澄清了包括当涂县法院部分同志在内的有关人员对杨芳头部的创伤到底是生前所致还是死后所致的疑问。另外,对于有关“公安机关查扣的稻叉到底是不是徐同海划船时所使用的稻叉”,以及“这把稻叉是否就是造成死者杨芳头部创伤的稻叉的疑问,李永齐教授和程利宝法医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稻叉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现场提取的稻叉为双支稻叉,稻叉全长185厘米,间距9.8厘米,稻叉尖端直径0.5厘米,用该稻叉与死者尸体头面部创口进行比对,其创口口径、创道与稻叉相吻合,证实所提取的稻叉可以形成死者头面部的创口。”据此,李永齐、程利宝两位法医认定:“杨芳在水塘中因头部的创伤,以及在水中停留时间过长,因寒冷刺激等因素使其失去自救能力,导致其溺水死亡。”
皖南医学院的法医鉴定报告公布后,徐同海及当涂县法院对此鉴定表示不服,提出重新对杨芳尸体进行鉴定的要求。为确保尸检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当涂县检察院邀请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杨芳尸体进行解剖检验。2001年3月底,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检验结果确认了皖南医学院的法医鉴定。
4月2日,马鞍山市委副书记茆家培在听取了当涂县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后,立即赶到当涂县,指示当涂县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此案。4月3日,徐同海因涉嫌伤害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徐同海虽然已被刑事拘留,但当涂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却有不同看法。院长刘重建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在为期两个多月的跟踪采访中,“杨芳之死谁之过一直是有关各方争论不休的话题。对杨芳之死一掬同情泪的夏桥村顾村村民认为,杨芳之死,固然是由于逃避执行债务引起的,但是事发的当天晚上,如果杨芳在寒冷的水中没有与法官徐同海僵持20多分钟,杨芳或许还有生还的可能。
众说纷纭的争论,对于死者杨芳来说,已无意义。但是他却将撕心裂肺的痛苦和永久的思念,留给了亲人们。
有关人士认为,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也是困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如果案件执行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同样也会导致案件执行的失败。从这个意义上说,杨芳之死,对于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众多法官来说,在留下诸多思考的同时,应考虑如何在有着重重阻力的案件执行工作面前,尽快掌握最佳的执行方法和化解困难的最好良方,这是摆在案件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