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为了统一全市各危改试点项目中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补偿执行政策口径,对标准租金私房的所有权人的补偿进行了重新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规定,危改中对标准租金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补偿按照《北京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也就是除对其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作价补偿外,还要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现调整为:对于危改中对标准租金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除对其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作价补偿外,对于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的标准,为了统一政策口径,暂按当地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15%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