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钱到期不还、离婚的一方拒付孩子的抚养费,此类欠债不还的事情时有发生,怎样才能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日前,北京市宣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子。
12岁女孩倩倩的父母离婚,经协商倩倩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200元抚养费,但母亲既见不到人也不给钱,恰在这时,父亲发现了一张母亲的银行存折,法院马上作出裁定,冻结这笔存款,为倩倩追回了一年的抚养费。
2000年10月北京某实业公司向北京市某银行支行借款75万元,期限三个月,由北京市某投资管理公司提供担保。期限已过,实业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投资管理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今年三月银行将上述二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投资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实业公司、投资管理公司766782元存款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认为,银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冻结实业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银行存款766782元或其相应财产。
此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愿达成协议:实业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前偿还银行借款75万元及利息;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履行期限过后,被告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即可以将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或者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措施。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时,必须是在当事人一方对诉讼争议的标的有处分或转移、隐匿的可能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法院认为必要时,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进行中采取的,但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