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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谁来管

医院未安排进修、学习医师状告卫生局不履责
2001-07-03 来源:生活时报 张贵红 刘行 我有话说

日前,一位在北京市某大医院工作了十余年的主治医师司马先生,把北京市卫生局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他认为自己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供职的医院却多年来没有给自己创造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机会,而作为该医院管理机关的北京市卫生局也没有履行对该医院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因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司马先生认为:依照1991年6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和1995年6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他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法定的学习时间。但10年来,他工作的医院却一直没有安排他参加继续教育和学习。对此,他曾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过申诉,要求他们对医院的做法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但北京市卫生局在今年2月10日给他的书面答复中却称他们已向医院教育处调查了解此事,让他直接与他们联系。因此,他认为北京市卫生局的做法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的答辩认为:该局对原告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并作了专门调查。经调查了解,卫生局认为该医院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中是有章可循的。比如,他们曾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有关继续教育的法规和文件,并明确要求本院职工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为此还制定了《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学分计算办法》、《学分登记手册》和年度学分审验工作计划,并通过每周的院务会向全院布置继续教育工作,以使每一名职工都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时间参加学习。司马先生作为医院的主治医师,多年来一直在医院急诊室工作,对医院的各项继续教育活动应该知晓,但却未主动参加医院组织安排的各项继续教育活动,因此,不应认为医院未尽到责任。但对司马先生向卫生局反映的问题,该局非常重视,曾电话通知所在医院,督促医院安排司马先生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同时书面答复司马先生要他与医院教育处联系协商具体解决办法。据此,卫生局认为,该医院在贯彻继续教育工作中,未侵犯司马先生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而原告诉北京市卫生局不履行对该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卫生局的做法。

北京宣武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质证查明,司马先生所依据的《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已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审议废止,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订草案)》正在审议当中,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法院认为,由于北京市卫生局致司马先生复函中的意见属于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司马先生的起诉。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司马先生对这样的结果可能想不通,自己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学习、要求继续接受教育,难道不对吗?作为主管部门的卫生局难道不应该督促下级安排职工去接受继续教育吗?的确,司马先生的想法可以理解,但问题是,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人们的思想和观念都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比如接受继续教育,过去多是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如果单位不安排,个人确实就没有机会。但现在形势不一样了,不论是国家还是单位都鼓励个人利用业余时间接受继续教育,而形势更是要求人们以学习求发展。在很多单位(特别是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单位)学历已成为能否上岗的通行证。在这种情形下,“我要学”的理念已将“要我学”的陈旧思想挤下历史舞台,而像司马先生这样一味地等待单位安排“要我学”的情况,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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