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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抢劫演习吓晕女工

2001-07-2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通讯员 小霞 荣春 我有话说

丈夫尹澜平悉心照顾患病妻子李友芬。
李万成/摄&nbsp


2001年5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就连云港市解放路信用社组织反抢劫演习,引发女员工精神障碍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一轰动全国的案件以承认该女工的精神障碍与所受的演习存在因果关系,而告一段落。不过,此案所给予人们的启示已远远超出事件的本身,我们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消防演习、防震演习、抗暴演习,在实施中是否也该充分考虑参加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1999年7月16日,连云港市解放路信用社组织了一次反抢劫演习,为追求逼真的效果,事前未曾通知,并且切断报警器的电铃。一名女工因在演习中受过度惊吓,出现精神障碍。该市劳动局认定女工为工伤,信用社却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诉诸法院。

银行策划反抢劫演习

1999年前后,恶性抢劫银行案件在连云港市几次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也破坏了这里原本安定的社会秩序。针对当时严峻的形势,该市金融单位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防范、抵制抢劫银行犯罪活动。该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则为此组织实施了一次反抢劫演习。

对这次演习,信用社要求做到“跟真实抢劫一样”。为此,事前对演习计划予以严格保密,并制定了一份详细的《演练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了下面一些内容:一、演练时间定于1999年7月16日中午12点42分(注:以往发生的抢劫案,罪犯多选择中午,行人稀少,营业员容易犯困);二、地点为信用社所属的各营业部,或者选择解放西路营业部(注:该信用社位置略偏离市中心);三、演练方法:1、请市信用社保卫科调派1至2人扮演“歹徒”;2、扮演“歹徒”的人要戴口罩、墨镜或者是头蒙丝袜,手持菜刀、枪、棍等作案工具;3、抢劫时语言是“不许动,把钱拿出来,谁动打死谁”等。要求扮演歹徒者喊话声音响亮,动作干脆利落。其中一人敲击通勤门,能往里闯就往里闯,尽量使营业厅内造成紧张气氛。

为保证演习顺利进行,防止群众报警造成不必要虚惊,《方案》中还要求事先必须与110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得到110的同意后再演习,并且演习结束后,立即通知110指挥中心恢复设防状态。为了防止演习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对扮演抢劫者采取行动,发生意外的伤害,《方案》规定必要时,“抢劫者”可提前暴露身份。

然而,让信用社领导和策划者始料未及的另一出悲剧,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员工被吓当场晕厥

7月16日中午,当班的是该信用社的李友芬和李晓娟两人,突然撞进的持枪蒙面人冲她俩大喊:“不许动,把钱拿出来,谁动就打死谁!”毫无心理防备的她们惊恐万状,立即缩到柜台下面,两人分别按了各自座位下的报警器。但是,报警器事前已被切断了电源,她俩无论怎么按也没反应。大厅的气氛顿时更加紧张。一个“歹徒”这时拼命撞击通勤门,想要撞进营业间,李友芬惊慌地扑过去顶住通勤门,插死通勤门的门栓,拼命按门口的报警器,李友芬的指甲都按劈了,报警器丝毫没有反应。因受惊过度,李友芬当场晕厥。

几分钟之后,李晓娟听外面没有动静了,伸头向外看,只见信用社的领导走进营业大厅,李晓娟赶紧上前打开门。这时李友芬醒过来,被人扶起,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发现鞋子也少了一只。信用社领导对这次演习结果十分满意,对两位员工反应敏捷,采取防卫措施得当给予了高度评价。

演习之后,李友芬开始出现焦虑不安、恐惧、尿频、失眠等症状,坚持上了3天班后,即请假休息。她先后由家人陪同到几家医院治疗,未见好转。之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医学心理测试,发现李友芬心理出现异常,建议她去南京进行精神病鉴定治疗。因考虑到交通、经济等方面因素,李友芬及其家人选择了连云港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该医院,李被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住院治疗使其病情有所好转,但是这期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使李友芬与单位间产生了矛盾,也使她的病情反复加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李友芬自从演习之后,精神受到过度刺激,迟迟不能恢复。当听到有人敲门,见到陌生人或见到秃头(因扮演抢劫者头蒙丝袜,像秃头),经常无法克制地出现脸色苍白、战栗、出汗等恐惧症状,长期失眠焦虑,头昏耳鸣,身心备受折磨。

不知什么原因,信用社的领导对李友芬的病情总是不愿承认,他们怀疑她没有病。应李友芬家人要求,信用社申请连云港市某医院对其作精神医学和劳动能力鉴定(该医院无精神病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李友芬系急性心因性反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这份鉴定否定了李友芬患精神病的说法。为此,信用社认为李友芬没病装病,拒绝为其报销后来发生的医药费,扣发其部分工资,直至发展到扣发全部工资。李友芬及其家人为此又一次承受了巨大心理打击,迫于经济压力,李友芬在病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不得不出院回家治疗。

为讨回公道,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开始上访投诉。

病情鉴定明确

2000年3月,尹澜平来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立案庭咨询起诉。立案庭为其委托了连云港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作司法鉴定。该委员会是省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鉴定单位,接受申请后,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组成了专家小组,查阅了李友芬在几家医院的病史资料,对李友芬过去有无精神史以及此次发病原因进行调查。

专家评议认为,被鉴定人平时性格温和,在突然受到难以预料而又异乎寻常的灾难性精神打击之后,出现精神异常。李友芬的精神障碍表现在3个方面:(1)创伤性体验反复重视,难以控制地回想受打击经历,反复出现精神创伤的梦境,甚至是恶梦;(2)持续性警觉增高,持续回避,不能面对现实;(3)反复发生触景生情式的精神痛苦,如被鉴定人听到有人敲门或有人推门进屋,马上变得脸色苍白,大汗淋漓。由于长期紧张恐惧失眠,注意力集中困难,易激惹性增高,性格明显改变。该鉴定认为:李友芬符合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且被鉴定人受到的精神因素刺激与出现精神障碍在时间上紧密相连,认定与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精神因素刺激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专家在鉴定书中还指出:该精神障碍症状至少要持续一个月以上,长则可持续数年。

尹澜平手持这份鉴定,来到连云港市劳动局,希望通过行政方式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劳动局认定属工伤

2000年7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局依职权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李友芬的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与所受的演习精神刺激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连云港市劳动局作出了《关于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认定为工伤的通知》(连劳〖2000〗254号文),该通知同时抄送解放西路信用社一份。

尹澜平拿着通知到信用社要求报销妻子的医药费、补发工资等。没想到,信用社对认定工伤通知根本不认可,坚持不予报销药费,不补发工资。同时,信用社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连劳(2000)254号通知。

两审胜诉

2001年3月16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信用社诉劳动局不服工伤确认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信用社举出大量证据,希望证实李友芬演习中表现勇敢,演习后3天能上班,事后本单位人见到李友芬与事前没什么变化,以及第一次委托某医院鉴定李友芬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等等,认为反抢劫演习并未对李友芬造成精神伤害,事隔一年多李友芬被鉴定出有精神病,不能排除这期间有其他致病因素。另外,信用社还提出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劳动局的职能部门,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劳动局则提供了《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该程序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鉴定之前必须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享有对事件与工伤之间关系、病情鉴定资格,这里的病情包括肉体上的疾病,也包括精神方面疾病。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专家组成,鉴定结论合法真实。对原告方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劳动局也一一作了答辩。尹澜平则表示支持劳动局观点。法庭经审理最后认定精神鉴定委员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合法有效,并且能相互印证,信用社举出的证据无法推翻上述两个鉴定。被告劳动局认定李友芬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宣判后信用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5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案子已经判下来了,李友芬的精神状况却没见一点好转。两个多月之前,我们经过李友芬家人同意,作了一次采访。当时李友芬怀抱一个大布娃娃,情绪不稳定,不时地紧张发抖。经过长时间交流,才允许我们为她拍了一张照片。现在为了李友芬的健康,她的家人已拒绝外界采访。我们祈盼李友芬能早日恢复健康,同时,也希望社会上多一些“金融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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