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女士近期因外孙弥月在某酒店设宴。当时恰逢下雨,酒店大厅地面虽豪华典雅,但却由于潮湿而光滑无比。看见许多客人都险些滑倒后,H女士小心翼翼地行走,但还是因防不胜防而滑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右手腕骨粉碎性骨折)。
H女士受伤后,要求酒店在已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1800元。酒店则认为,他们已经在显眼处设置了警示牌,且已支付医疗费,所以不愿再作赔偿。H女士后来只好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消委会认为,酒店虽设置有警示牌,但消费者小心注意后仍因地面湿滑而受伤,酒店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直接的原因。经营者应当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经调解,酒店如数赔偿了H女士1800元。
小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