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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起纠纷,不要盲目打官司

有关专家提醒
2001-07-3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海清通讯员 赵菁 刘福明 我有话说

楼市聚焦


对于大多数北京人而言,家中旧屋拆迁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也有人塞翁失马。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148”法律热线获悉,由于拆迁引起的纠纷逐渐成为房地产类咨询的焦点,对此法律专家特意提醒市民:不要盲目起诉,只有充分了解法律政策知识才可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补偿款“挤走”最低生活保障费

下岗工人王力风(化名)一家去年因拆迁得到40万元补偿款,在住新楼、搬新居之后,他还是感到生活十分拮据。妻子精神病不见好转,无法就业,孩子年龄增长,学习开支增加,而他自己也因年龄偏大,工作难觅。但是,他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申请还是被区民政部门驳回,原因就出在拆迁补偿款上。

民政部门认为,他得到了40万元拆迁补偿款等于脱贫。可是王某却辩称,他知道这笔钱来之不易,所以没敢全额消费,只是在相对偏僻的地区购买了一处居所。当时除了购房、装修等正常支出以外,只剩下14万元,而这14万元也没有等到用于补贴家用就陆陆续续归还了近10年以来的借款。民政部门责令其出示相关证据,但是老王却拿不出来。

“148”法律专家查阅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发现对于此类问题,既没有明文规定应该给这笔费用,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应该给。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专家在向当事人讲解利弊得失以后,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或者解释性规定。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救济处的有关人士对于此类问题的解释是:尽管在2000年底出台的城市“低保”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拆迁以后的困难家庭是否可以享受“低保”,但是现在他们责令各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低保”复审。

私房没过户,补偿款难平分

鲁芬(化名)女士的父母均已过世,兄妹5人随后办理了共同继承房产的公证,私有平房5间,拆迁补偿款看似应该平均分成5份,但是具体运作时却出了问题。

原来,他们兄妹几个当时虽然进行了公证,但是忽略了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其父亲。他们兄妹几人之中,有的人拆迁之前居住在平房内,有的人住在其他的地方。对于此类没有过户的私房,“148”法律专家认为,五个产权人难以平分拆迁补偿款。因为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目前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旧房作价补偿;另一个是安置补偿。旧房作价款给产权人,安置补偿费给房屋使用人。所以,对于没有住在这五间平房内的人,只能平分旧房作价补偿款,不能平分安置补偿款。

法律专家提醒市民:亲兄弟也该及早明算账。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首先,不要因为老人健在就回避明分家产;其次,公证不可以替代过户。房屋作为不动产,必须在办理过户及登记手续以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要忽视房产过户的手续,如果眼前省略了所谓的“小麻烦”,日后发生所有权纠纷,既伤害了手足情,又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未在公房住,不得拆迁补偿

唐竹(化名)在出嫁以前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间公房内,当时她的姐姐还在外地插队。1992年,她结婚将户口迁出,本人也不在此居住。后来,唐女士的姐姐返城没有住处,便与其母住在一起。1999年5月,老人过世不久,承租人被变更为唐女士的姐姐。没过半年,由于这间公房拆迁,唐女士的姐姐得到拆迁补偿款18万元。此时,唐女士感到愤愤不平,她认为这笔财产属于母亲的遗产,姐妹二人应该平均分配,但是她姐姐不同意。是对簿公堂,还是干脆放弃,在犹豫不决之际,她想到了“148”。

法律专家拿出了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上面的规定明确指出,房屋使用人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长期居住这三个条件。由此可见,符合得到拆迁补偿条件的房屋使用人不是唐女士,而是她的姐姐。另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这间公房不是唐女士母亲的私人财产,不能在其去世以后作为遗产处理。所以,唐女士的姐姐独得18万元拆迁补偿合法,唐女士要求平分这笔钱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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