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运用虚报注册资本,为他人办理公司登记;一个用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以固定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违法活动变相吸收大量社会公众存款。日前,这一对犯罪分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
28岁的山东青年刘云川于1999年4月至7月间,伙同38岁的山西人牛宽朝在丰台区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49万元实物注册资本,并利用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为牛办理了“北京纪元创智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00年1月至4月间,牛宽朝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借“北京纪元创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采取以高回报率吸收商务股员进行“三维营销”的方法,非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达1253.18万元。
一审法院分别以刘云川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元;牛宽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并判令退赔受害人2444928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两人不服,均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牛宽朝采用“三维营销”方式,以固定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国家利用利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扰乱了金融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云川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牛宽朝、刘云川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