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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相邻权,他有责任吗

2001-09-1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海清 通讯员 裴利杰 我有话说

某私营企业主致函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称:他于去年8月,花20万元买了北京市某专业市场内的一套营业房,卖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为D公司)。买房时,卖方提供了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交纳了契税后,该业主办完了过户手续,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然而,在业主购房将近一年的时候,该房相邻的一些经营户联名向其提起了一项诉讼。诉状称:该业主所买的经营房原是该专业市场建筑群中的一处通道,并且设有一只消防栓。是D房产公司擅自将该通道砌墙圈成了现在这样的经营铺面。他们认为这是违法行为,既影响了周围经营户的通行,也影响了消防。为此,他们要求业主拆除房屋,恢复通道原状。

该专业市场1994年建成交付使用,是经过建筑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验收的。各级职能部门年年都来巡视检查,均未有人提出过异议,特询问:一,在本案中,买房者作为被告主体是否恰当?二,如果D房产公司当年圈房的行为确实失当,那么,这个案子应当如何判处才合理?

“148”法律专家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原告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周围的经营户以房屋使用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现在该业主是此经营用房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从法律上来讲是认为业主侵害了他们相邻权中的通行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房屋业主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但这不意味着他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该业主在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此经营用房是有合法的产权手续的。而这就意味着当时在市场建筑群的通道中建此经营用房是取得包括城建管理、消防等部门许可的。如果当时D公司的圈房行为确实失当,因而影响了房屋周围经营户的通行,则相邻经营户应该以规划、城管等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当年的审批手续。也就是说本案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问题,而是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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