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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传真电话机引出的诉讼

消费警示
2001-09-2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通讯员 韩晓冬 我有话说

商家本想搞维修赚钱,岂料却惹来一场官司,结果:不光要双手奉送顾客一笔赔偿金,还要把顾客的旧机器留给自己。

39岁的杨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在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说:“1995年我买了1台三洋牌传真电话机。去年底,因机器出现切纸故障,我将其送到被告英拓公司修理。被告在修理过程中将机器损坏,无法修复。为此,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损失2500元。”

在法庭上,英拓公司非常沉着,振振有词地答辩道:“我们收活儿的时候没有检查验机,修理过程中发现机器主板有问题。为了对顾客负责,我们把机器送到三洋专修部,该部称主板已坏,必须换新的主板,但费用很高。主板问题不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原告将机器给我们,我们同意赔偿1台与他的机器价值相等的旧传真机。原告应付我们维修费35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能同意。”

经审理,法院把案情查了个一清二楚:

1999年12月7日,原告将三洋牌传真电话机(SFX30型)1台送到被告处修理自动切纸故障。被告出具的取机单检修记录一栏写有:“故障:插电源后不停地割纸,显示有故障”。几天后,原告去被告处取机,试验时发现该机不能正常发传真。于是,被告继续为原告修理机器,并判断主板有问题。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将该机送至三洋佳维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三洋产品专修部)检测,结果发现主板被烧坏。如更换新主板,则需要支付2280元。另据了解,该传真电话机系原告于1995年11月24日从日本免税商店购买,约合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我国市场没有进口销售过此种型号的传真电话机。

日前,宣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双方争议的三洋牌SFX30型传真电话机1台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作为被告方的英拓公司,万万没有料到这场官司会以自己惨败和对方大胜而宣告结束。

那么,法院缘何如此断案呢?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院认为,被告收下原告送修的机器,没有进行常规检查。被告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机器主板被烧坏,不能排除是其修理不当所致。被告出具的取机单上清清楚楚写着“故障”原因——“插电源后不停地割纸”,则明明白白证实该机在送修时主板尚能工作。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当然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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