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的违章楼群
连日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划龙桥村委会多次向本报反映称,温州市瓯海区政府因建设需要,共征用该村土地499.5亩。温州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不是用现金兑付,而是返还给村民一定数量的土地,允许村民建造多种用途的房屋,通过经营收益,自我实现经济补偿。然而,正是政府返还给村里用来劳动力安置用房的土地,却被前届村委会以“代建、代销、联建”的名义,转让给外单位、公司和个人,农民本应获得的补偿时经数年至今没有兑现,数千万的土地转让费也不知踪影。不久前,本报记者赶赴温州就此情况进行了采访。
当赶到温州市瓯海区时,记者了解到,在当地有一件事争议最大,这就是1998年在瓯海区划龙桥村内建起的一幢3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因属违章建筑被拆除,竟要国家赔偿2000万元。
早在1996年以前,划龙桥村就已被温州市定为工业小区,并把此地定为“红线范围内”,作为重点工程项目控制用地,更不允许建住宅楼。可是,当时的划龙桥村党支部书记李锡荣、村委会主任朱启坤在瓯海区房改办的协商下,征用工业小区土地2.99亩,集资联建职工宿舍。在办理区房改办报告、计委立项、规划局选址、土地局征地发文划拨等一系列合法手续之后,1996年10月10日,一幢7层、70套、5657平方米的住宅楼于1998年底在工业小区拔地而起。
据当时负责此事的原瓯海区房管局副局长、区房改办副主任周小英介绍:当时征地建这幢住宅楼时,不知道这里是工业小区和市府大道,建好后快要分配了,1999年初温州市政府派人通知说这幢房子违章给拆除了。周小英告诉记者:因为这地段好,分房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无房户;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4年;三是住房没达标的困难户。后来房子拆了,市里只好赔了2000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是赔大楼工程款项。
那么这么一个违章建筑是怎么通过区房改办、计委、规划局、土地局等部门审批的呢?周小英推说当时建这幢住宅楼时不知道这里是工业小区,而记者却见到了一份1996年9月25日区房改办发给区规划局的《关于要求征用划龙桥村土地的报告》,报告开头就已经说明“划龙桥村工业小区总规划已得到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告上还有当时区政府一位领导批示。划龙村村民一位姓陈的村民说:“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市政府拆迁办就通知村民把房子拆了,说这是‘红线以内’,这里已确定为工业小区了。”
20002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瓯海土地局,局长周建南向记者声明,他们土地局没人参与这幢房子分房。记者问他,房改办联建的这幢宿舍楼占用的这块地在建楼之前是否已被市区列为规划控制地区?周建南说市府大道规划肯定没有,因为这个规划是1998年后提出的,是否是工业区他不太清楚,自己刚调到土地局一个来月。
记者问及划龙桥村支部书记李锡荣的情况时,周小英说:李锡荣很有素质,对征地非常支持,一点私心也没有,如果他当时提出要求,我们会考虑给他两三套房子。
令人置疑是,既然是李锡荣代表该村合法出让土地,随随便便给其个人两三套房子又如何解释?
1996年至1997年间,温州市瓯海区政府因建设用地需要,征用了划龙桥村耕地后,批准返还划龙桥村21户村民26套劳力安置房指标3.24亩。批复中明确规定:“上述土地是集体所有,只能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
然而,1998年10月26日,当时的村委会主任朱启坤以村委名义与开发商黄小青、翁阿云二人签下了一份《划龙桥村劳力安置房代建代销协议书》,将上述劳力安置房用地指标3.24亩以389.5万元转让给黄、翁二人。协议中规定,黄、翁二人以950元/平方米的价格一次性终身取得面积为3.24亩的用地指标及4100平方米的建房指标。不仅如此,1998年11月19日和1999年2月10日,温州市瓯海规划局根据划龙桥村委与黄、翁的补充协议却批准其规划建筑面积为6397平方米,与原协议约定面积多出2297平方米,根据浙江省法会司鉴定事务所2002年4月19日对划龙村审计报告中记载:“2297平方米应增收转让费222.81万元。”但根据审计却发现成了村里的“资产负债”。可这一切村民们当时一无所知。
2001年5月,现一届村委会将黄、翁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翁二人退回实际占有的劳动力安置房指标,并拆除非法建筑。2001年8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协议内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划龙桥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谢朝华律师说:黄、翁二人作为自然人,根本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应具备的经营许可和开发资质。所谓“代建代销协议”,应当是村委会出地皮作资金,委托黄、翁来代为建造并销售,二人代理收取一定费用或取得一定利益土地仍属集体财产。而协议中却是二人将土地和房屋一次性买断,村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全部丧失,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用合法的“代建代销协议”的形式掩盖其非法转让集体财产的目的。
国家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樊志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转让程序,集体土地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先由国家实行征收,然后再由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批准,最后由土地使用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据记者了解,类似的“转让”合同,上一届村委会干部就签了10多份(记者仅看到10多份,据反映实际不止),集体资产流失多少,让人无法计算。2002年4月,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划龙村1993年至1999年9月止土地转让收入及其他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大笔款项“未入账”、“情况不清”,其中最大一笔达1151.59万元。
7月21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了划龙村原村主任朱启坤代表村委会与温州市公安局签订的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已经温州市公证处公证,协议上《划龙桥村劳力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已改成《协议书》,前面11个字被人用笔划掉了。协议中明确约定:划龙桥村统一建设安置房缺少力量和资金,返还给村民的安置房指标16.8亩转让给温州市公安局建宿舍楼。双方商定征用土地转让费每8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配套设施费每平方米150元,两项合计17680450元,计4幢规划建筑面积18611平方米。该4幢建筑面积一次性让尽。划龙桥村代表朱启坤、温州市公安局代表基建处处长褚瑞和双双签字。一个村主任竟有这么大权力,一次性“让尽”16.8亩土地,这是谁给他的权力?
温州市公安局基建处处长褚瑞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划龙桥村出让土地给我们是有依据的,还有老百姓愿意出让的合同和瓯海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在谈到建房超标问题时,基建处一位姓赵的同志说:“我们没有超标,我们是按图纸施工的。4幢楼成了5幢,我们把有一幢楼给分开了。”当记者询问《协议书》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时,褚瑞和笑了笑说,我们凭的是土政策。
采访中,有关人士指出,中央三令五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一些地方的村干部,无视国法,弄虚作假,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文中照片均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