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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面临十二大困扰

中消协分析认为
2002-08-16 来源:生活时报 贾君 我有话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日前举办的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与法律业务进修班上,组织了两次关于当前处理消费纠纷中的难点问题的讨论,讨论中重点对当前最为突出的商品房消费投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广告误导、房屋面积“缩水”严重等12大问题,这些“楼市难题”导致了消费者在商品房市场方面的维权非常艰难。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汇总这十二大问题分别是:

一、房地产广告误导倾向严重。

主要表现在:房产商给楼盘位置“化妆”,尽可能在语言表述和图标上缩短物业项目与市中心的实际距离;以“起价”做诱饵,让人一看价格便怦然心动;绿化面积水分大,在房展会的楼盘展示广告中,赏心悦目的绿色楼盘的确吸引了购房人的“眼球”,然而现实的状况却与广告相去甚远,绿化面积大量“注水”是常事;配套设施的宣传更是雾里看花,楼盘广告中称附近学校、超市、银行、医院、停车位及车库、管道煤气等设施一个不少,然而实际上该小区所涉及的管道铺设、室内设施的改装、资金来源和筹集等都还没有落实,至于银行超市可能仅仅处于选址阶段;妄谈升值前景,引诱消费者掏钱购买“水中月亮”般的升值楼盘。

二、房屋面积“涨水”、“缩水”严重,消费者投诉解决很难。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绝对值误差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但是通过调解要求开发商退房则相当困难,而采取分期付款或在银行按揭购房的,出现此类问题,要求退房就更是难上加难。当前面临的面积问题主要表现为实测面积多于合同面积就收消费者的钱,但当面积少时却不对买房人进行相应补偿;公摊面积更令买房人说不清楚。

三、小区的主要配套设施很难到位。

如电、煤气、暖气因为开发商与公用事业单位相互扯皮,致使业主权利迟迟得不到保障。

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经常出现消费者有理却得不到开发商的赔偿,法院也不受理的局面。

五、商品房质量问题鉴定起来非常困难,有的检测部门不接受或者不敢接受消费者个人的委托鉴定。

六、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渠道宣传力度不够,如《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已解决了许多购房纠纷,但因宣传力度不够未能起到对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示范作用。

七、消费者自我保护措施不力。

受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加上绝大多数人是第一次购房、经验不足等原因,消费者往往自身防范意识不够,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时往往不会运用合同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物业管理问题相当严重。

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受雇于开发商,有的干脆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因利益相关联,一旦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必然走到业主的对立面;大多数物业公司对自身职责认识有偏差,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一些公司自定的所谓“业主公约”显失公平,对业主利益进行种种限制,甚至强行剥夺业主用电、用水、取暖的权利;一些物业公司乱收费,纵容部分员工野蛮管理,甚至把管理当成管制,动辄对业主大打出手,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个别地方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庇、纵容、偏袒物业公司的不法经营行为,使一些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甚至说“物业管理不适用《消法》,消协管不着”。

九、《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目前商品房的购买主体是普通消费者,但示范文本却没有把《消法》作为其制定的依据,使《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无法在其中得到全面、充分的体现。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签订《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合同,可能会因此而丧失部分权利。

十、开发商在售出大部分房屋之后,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擅自改变规划,将售房广告中向消费者所做的美好承诺弃之脑后。

十一、迟延交房却拒不承担责任。

十二、产权不清楚,违法售房,将“旧村改造”、“旧城改造”、“合作社建房”等所谓的“乡产权房”当作商品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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