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赴刑场高志海摄
8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凌长钧、支存柱等一批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北京市无业人员凌长钧伙同他人于1996年1月至4月间,持自制手枪等作案工具,在海淀、石景山区等地,采用捆绑手脚、蒙眼堵嘴、脱光衣服、开水烫等暴力、残忍的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共12起,抢得人民币、手表等钱物共价值3.8万余元,在施暴过程中致伤8人。此外,他还伙同他人窃得北京牌吉普车等物,价值1.2万余元。2001年7月30日22时许,凌长钧伙同他人在大兴将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的谷某强行带至丰台区某村进行殴打,非法拘禁10余小时。
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为报复他人、故意杀人犯北京市某饭馆负责人支存柱;故意杀人犯辽宁无业人员董宝安;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恐罪行败露,竟杀人灭口的黑龙江人刘明珠;曾因犯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不思悔改,竟报复杀人的北京市丰台农民闫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