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情正直、乐于助人的陈先军,因假酒送了性命,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哀思。 2001年11月21日上午,朋友朱清建的孩子生病了,赵荣菊主动帮助带小孩去医院治了病。为感谢赵荣菊的无私帮助,当日中午,朱清建邀请赵荣菊及其丈夫陈先军二人在其开办的千龙健餐馆就餐。席间,朱清建拿出在同街个体散酒经营户王永群处购得的白酒共饮。
喝酒时,陈先军说:“这酒怎么这么大的口劲?”
朱清建也说:“我也感到口劲大,有点燎喉!”由于口劲大,平常很有酒量的二人没有多喝。朱饮下约有三两,陈饮下约有四两。
当日下午,陈先军感到头晕,回家便睡了。当晚,陈先军身体不适加剧,但自恃身体很好的他,认为睡睡就好了,所以,晚饭没吃又睡了。第二天(22日)早上,赵荣菊喊陈吃饭时,陈开始呕吐、腹泻。陈先军还认为自己身体好,能挺过去,后在赵荣菊的催促下,才到本村卫生室就诊,打了一吊针,非但没有好转,病情反而加剧。23日上午11时许,陈先军被送往石花中心卫生院就诊。在这里,赵荣菊遇到也来这里就诊的朱清建。
在石花医院就诊时,朱清建发现陈先军脸色发黑,他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朱清建和陈先军两人被急救车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两人被安排在一个病室里。正在医院组织专家研究抢救方案的时候,朱清建看见陈先军的脸色发白,赶紧招呼医生快点,医生立即过来给陈先军做人工呼吸,但是已无济于事,当日下午5时,陈先军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军死亡后,谷城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25日开展侦查。11月24日下午,公安局法医对陈先军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提取心血送往湖北省公安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经该院法医系病理检验诊断后认定,陈先军系急性甲醇中毒死亡。
丈夫死后,家中失去了顶梁柱,赵荣菊的生活陷入了困顿。赵荣菊在与朱清建、王永群商讨赔偿未果后,赵荣菊抛去了老街坊的友情将朱清建和王永群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为抢救陈先军时所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安葬费、误工费等和赔偿陈先军死亡后的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子女的教育费等共94619.6元。
2002年4月5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立案,5月8日、6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1年11月12日晚9时许,朱清建餐馆的顾客要喝散装白酒,他便到同街王永群开办的个体白酒经销部买酒。以每公斤4元钱的价格购买了散装白酒5公斤和白色塑料壶一只(价格为5元),拿回餐馆供顾客饮用。当时的顾客胡某喝下约二两后,深感酒劲大,喝了头疼,没再喝。而后,朱清建自己又不定时、不定量自饮该酒4次,饮后也觉得酒劲大、恶心。
11月22日(与陈喝酒的第二天)上午10时许,朱清建拿着未喝完的酒,找到王永群说:“王老板,你这酒咋搞的,喝了不舒服,心里翻,把酒退给你。”王永群把朱清建退来的4公斤散酒接收后,同时退给朱清建酒钱16元及塑料壶款5元,共计21元。
22日下午2时,朱清建因喝酒后身体难受,怀疑酒有问题。他摇摇晃晃地又找到王永群,从退回的酒中要回一杯白酒。赵荣菊将朱清建要回的酒委托在谷城县石花酒厂工作的童辉明检验,该酒厂化验室助理工程师余常福口头告知童辉明说,送检的酒质量无问题。
11月23日,陈先军死亡的当日,谷城县卫生防疫站杨凯等人接到他人举报后,前往王永群经销店对其所销售的50度、47度分别装在两口缸中的散白酒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其结果均符合有关规定。
2002年5月8日法庭开庭审理之后,谷城县卫生防疫站派员到王永群经销店随机将白色塑料壶装的白酒提取了26公斤进行检验,其结果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王永群于1981年4月至1997年曾在谷城县石花酒厂工作过,对白酒生产技术有所了解。1984年以来,王永群用食用香精、酒精和水自制散装白酒投入市场。自订每公斤4元,出售给他人,但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其调和的设备也较为简陋,所生产的散装白酒也未有质量说明书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赵荣菊认为,王永群违法生产、销售质量有瑕疵的散装白酒致使陈先军甲醇中毒死亡,其行为违法,也侵害了陈先军的生命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朱清建发现酒有问题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他人和自己受更大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朱清建认为,陈先军的死亡原因是饮用了王永群生产、销售的质量有瑕疵的散装白酒,导致其甲醇中毒所致。在此事件中,他一无故意二无过失,同时他也是受害人之一。他向王永群提出其生产出售的散装白酒有质量问题之后,王永群接收了他未饮完的4公斤散装白酒,并退给他酒款和壶款,充分说明王永群承认其所生产、销售给他的散装白酒的质量有瑕疵。
2002年5月15日,谷城县卫生防疫站作出的卫生评价书是在法庭举证期届满后作出的,未经司法机关的委托,未通知朱清建及赵荣菊参加,属于单方行为,不能作为王永群免责的证据。
王永群认为,他生产、经营合法,所生产的散装白酒均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陈先军死亡后,谷城县卫生防疫站依法两次对他所经营的散装白酒和勾兑酒的主要原料,即食用酒精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其结果该酒的甲醇和杂醇油等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况且朱清建购买他出售的白酒到赵荣菊的丈夫陈先军死亡这段时间,他是无法控制该酒的,该酒是否被污染?是否与其他酒精掺和?陈先军饮用的酒是否就是朱清建所买他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这些问题他是无法知晓的,故此,他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6月29日,谷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清建作为主人,邀请陈先军到其开办的餐馆作客吃饭,双方已经形成了主人与客人之间的关系,陈先军在饮用了朱清建提供的酒水后中毒死亡,朱清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朱清建的陈述及服务员的证词证实陈先军饮的酒是王永群配制销售的散酒,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永群配制的散酒含有甲醇,法院认为王永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朱清建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7月19日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他提出,陈先军的死亡与王永群生产、销售的白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朱清建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判决朱清建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9月17日下午,襄樊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庭没有宣判。
朱、陈两家原本关系不错。朱清建曾在陈先军的餐馆里当过炒菜师傅。2000年3月,在陈先军的帮助下,朱清建在临近陈先军的酒家的街上开了一家餐馆,陈先军还为朱清建的餐馆起了名。因为假酒喝死了人,闹上了法庭,朱、陈两家关系开始僵化。
陈先军死后,朱清建将自己的酒店搬到了街道的另一头。由于此案缠身,朱清建的餐馆现在已经关门。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赵荣菊的酒家还在硬撑,两个孩子上大学,开销很大,但是生意大不如前。
王永群的生意也一落千丈。采访时,街坊邻居告诉笔者,一场假酒官司,造成三家落难,假酒真是害死人!
9月17日,庭审结束后,笔者采访了赵荣菊,这位还未从丈夫死的悲伤中解脱出来的中年妇女说,官司的胜诉对她来说已不重要了,因为赔再多的钱也还不了她的丈夫,恢复不了她已破碎的家,更何况当事人各自都在为自己开脱。她关注的是何日能将那些害人的白酒勾兑作坊取缔。
究竟谁应对陈先军的死负责,笔者采访了朱清建和王永群的代理律师。
朱清建的代理师罗锋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王永群不能证明其白酒投入流通时不存在产品缺陷,故王永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免赔条件。
王永群的代理律师程东海认为,王永群具有经营白酒的主体资格,其白酒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陈先军的死与王永群售出的白酒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此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假酒之祸,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透过此案,如何引起世人重视,避免假酒给人造成伤害,这才是人们所关注的!
二审法院的判决尚未作出,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