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旅行商来说,开发新景点、新线路,犹如捧上“烫山芋”,它虽好吃,却又烫手。“好吃”,在于开发新线、新景,符合市场求新的消费心理,容易制造“卖点”,招揽游客。“烫手”,则在于一旦将大量人力、智力、财力投入新线开发,不成功则血本无归;一旦成功,则其他旅行商就会跟风,克隆分享你的“劳动成果”。自己辛苦开发的线路,刚开始收获,便被其他人“瓜分”,谈起这些,许多旅行商都有“苦水”可倒。
旅行商的线路(产品)开发,能否像其他企业那样,在产品的研制、开发上享有“专利”、“商标”之类的法律保护?有关人士指出,是否属“专利”有着严格的界定。可申请专利的产品,必须是与专业技术、自然科学相关的研制、开发成果。而旅行商对某一旅游线路的策划、设计、包装、促销,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点子”设计,按国际惯例和相关法规,它不属于专利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既然“专利”、“商标”等不能对旅行商的线路开发予以保护,那么有没有办法为这些“栽树”的“前人”讨回点“心理平衡”?目前尚无定论。不过可以做些“尝试”:法律界人士建议,由于服务品牌可以申请商标保护,旅行商可以通过对自己服务品牌的培养,提高其服务品牌的社会认知度,同时将新开发的线路与服务品牌加以“捆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保护”的效力。北京“胡同游”的诉讼就是个例子。一些旅行商则表示,努力争取被开发地区(景点)的理解、支持,使其在住宿、门票等地接费用上,给予前期开发的旅行商特殊的让利优惠,是一种有效、易操作的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