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结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国内首部音乐数字影片《青娜》分帐放映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世纪坛”将该片的原版光盘返还给“紫禁城”。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坛数字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制作了中国首部数字影片《青娜》,并由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分帐放映合同,约定,通过该片在中华世纪坛地下一层多媒体放映厅放映,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收回制作投资。
由于该片是我国首部数字电影,在当时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影片放映后,效果并不理想,北京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分帐放映合同向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支付放映收入,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为此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数字影片《青娜》是通过数字技术制作的影片,属电影的范畴,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片应在广电部电影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办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且作为放映单位的北京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亦应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双方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中关于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须办理许可证的规定的情况下,即从事了影片《青娜》的制作、发行、放映,故北京市海淀法院确认上述分帐放映合同无效并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世纪坛”将该片的原版光盘返还给“紫禁城”,该片在放映期间的实际收入,由双方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