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北京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近日,本报接到不少读者来电,针对该《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问题。
《办法》规定: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虽经检验但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
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一年检验3次,每次有效期4个月。城八区的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检测场检验。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摩托车到本区县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远郊区县没有摩托车检测线检测场的到本区县车管站检验。
关于办理报废注销手续:1、京A号牌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手续,远郊区县京B号牌摩托车到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报废手续;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2)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同时,摩托车所有人应该注意:1、登记已满8年(含)以上但不满11年的摩托车,其车辆所有人需继续使用车辆的,须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进行延长使用年限检验。2、登记已满11年的,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报废。3、对逾期不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注销摩托车档案。
从2002年11月1日到2003年2月1日,按照文件规定,可以在这3个月时间办理报废手续。按照新的报废办法,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使用超过11年,虽行驶里程很短、车况良好也必须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对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