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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管理有变

2002-11-22 来源:生活时报 北京青年报 余美英 我有话说

《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年内有望正式出台。修改后的《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6个方面的突破:

房屋买卖手续简单了

如办理产权证的环节中,取消了立契手续,直接办理产权证;个人买房,仅仅出示身份证即可。

外地人和北京人一样购房

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即将放开,外地人买房将和北京人一样简单,不用再去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书》,外地人凭身份证就能在北京买商品房。

购房环节规范了

以办产权证为例,以前,北京市各区县在办理产权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环节很不统一,一个区一个标准。今后,这些环节都将规范成为4个环节:申请、审核(国土房管局应当自当事人提交转让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纳税、发证(自受理房屋转让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房屋产权转移审核手续)。

预售合同更加完善

修改后的《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对已往容易出现问题的规划变更、样板间、市政配套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拆除。对目前很多小区出现的入住后,水电气热却不通的现象,新规定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相关权利义务必须在预售合同里写清。

对面积误差有了新规定

该办法中规定了3种面积计价方法,其中对最容易出现面积缩水的按建筑面积销售的计价方法确定新的误差规定,即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可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个超出3%时,预购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对广告等做了严格规定

如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据了解,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着手修改该文件,并就该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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