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面世已1年。前不久,曾在该书后记中被提及的编辑水渭亭突然站到台前,要求与该书作者、鲁迅之子周海婴分享著作权。2002年12月12日,官司终于有了初步进展:法院以裁决的方式确认了周海婴对该书的著作权拥有权,并判令水渭亭返还周海婴全部原始手稿。
12月15日,周海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纠纷根本无从谈起,就像你有一辆自行车,别人突然无端地告你说要分你的所有权一样。
水渭亭,上海文汇报“笔会”版编辑,1995年退休。据水渭亭介绍:1996年秋,我向“笔会”版领导建议宴请周海婴。席间,我们提出请周海婴写回忆录在“笔会”连载,并允诺连载后出单行本。
周海婴下了决心后,相当认真,从1999年12月起,他陆续寄出了电脑打字稿……谈起具体的写作,周海婴提出工作量不少,希望我与他合作。从他写的内容看,都有不同程度的价值,值得入书,有些细节还颇为动人……是一般传记文学所难得的好材料。
然而,周海婴对为文之道较生疏,他寄给我的文字多数属于断断续续的回忆记录,没特定主题,没结构布局,内容散乱,语言文字欠通顺。我凭着这些材料,根据自己的构思进行了大量的重新组织结构、改写、补写和删改工作……
2000年秋,周海婴提出要我对报酬开条件时,我毫无思想准备,表示不愿谈这个问题。可是周海婴坚持说要“亲兄弟明算账”。
我让周海婴先开条件。周海婴开出条件:我拿他1万册版税的40%。我提出增加到2万册。为顾及友情,我又表示:如果周海婴表示勉强,此议就此作罢。
我的条件周海婴答应了,却提出要签订“协议”。2001年4月底,我收到周海婴写的协议书,认定我仅为该部作品做了“编辑工作”,一次性支付印数2万册的分成版税,要求我今后不再主张权利。我没签协议。我发信给周海婴:如果协议未签而书已出版,将视其为侵权。
后来南海出版公司出版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书封面扉页中作者和主编栏内均未署我的姓名,完全由我代写的章节后面也未署我姓名。我于2002年1月向中国作家协会提出申诉,终因周海婴坚持原来的态度致使调解失败。
周海婴委托别人支付我8000元,我以对该书版权归属和版税情况不明为由拒收。
2002年7月,我诉至上海第一中级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该书各章节的合作创作者,与周海婴共同享有该部作品的著作权,判令周海婴赔偿我经济损失20万元。
萧关鸿原任文汇报“笔会”主编,现任文汇出版社总编。据萧关鸿介绍,1996年秋,周海婴来沪,文汇报“笔会”邀请周海婴到文汇报做客,我们请他为文汇报写稿。周先生说让他考虑考虑,未置可否。1999年,周先生打电话给我,说感谢这几年来为他做的一切,他决定开始写一本书,完全交给我处理,说他相信我,现在有好几家出版社风闻他要写书,都要抢,他不会给别人,要我放心。
周海婴先生来上海后,我就请周先生与学林出版社签订了《出版意向协议书》,明确由周先生负责撰写《周海婴回忆录》,待定稿后再签正式合同。随后,周先生又与我签了《协议书》,约定由周先生根据其一生的经历和所见所闻撰写《海婴回忆录》,并提供照片。委托我负责该书的策划、编辑、出版和宣传工作。
周先生决定自己来写初稿。他返京后立即买了电脑,还在电话里告诉我他学电脑的过程。我们当时商量的步骤是,先由周先生写初稿,我安排一位编辑帮他改第一稿,我改第二稿(因为周先生和出版社两方面都要我对书稿负责),然后再交周先生定稿。
我当时提出让退休编辑水渭亭来做具体的编辑工作。周先生表示是否另找别人,我劝说周先生还是让水来做,原因是水曾再三表示为鲁迅及周先生做些事,不求名不求利。我对水渭亭晚年的不幸遭遇很同情,他退休后我总想找点工作给他做。老水也表示做此事“不求名,不求利,版权是您周先生的,稿子最后决定权也是您周先生的,我只是为您做点工作”。在我的劝说下,周先生同意了。
原来说好,周先生给水渭亭2万册版税40%的酬金,条件是水渭亭还要承担全部的校对、插排照片、核对照片说明等后期工作,周先生将口头约定内容写成书面协议寄给水渭亭,水渭亭变卦,说口头方案作废,他要主张署名权和其他要求,对此周先生没有同意。于是,水渭亭就撒手不管,不再继续工作下去了。
因为周先生一辈子就这一本书,而且也是花很多时间精力来写的。我和水都向周先生表示过,只要周先生在书的前言或后记中对我们表示一下感谢就可以了。我们从来没想过、也从没提过著作权或署名权的问题。如果当时有这样的想法或提法,周先生是不会同意让水来做任何工作的,因为找人做这样的编辑工作并不难。
对于水渭亭提出的诉讼请求,周海婴表示难以认同:我与他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我把积累了70年的经历,用电脑写作成文。水渭亭未与我共同生活,非亲非故,从未参与和接触过周海婴的历史经历,何来共同合作创作?
水渭亭在诉状中说,水建议周海婴撰写回忆录,交由文汇报“笔会”以连载形式独家刊登。周海婴对此质疑说:事实是,我早在1999年9月29日就把自传体的目录传真给此书的主编萧关鸿。经萧关鸿同意之后,我才确定了与“笔会”的合作,陆续把回忆录打印稿及存有文字稿的电脑软盘寄给萧关鸿。萧关鸿把文章交与水渭亭接手初步的编辑工作。此书的终审把关、修饰是主编萧关鸿。水渭亭在诉状里隐瞒了这个重要事实。水渭亭在诉状中自己承认打印稿清样交萧关鸿,由萧负责安排出版事宜,证明水渭亭与此书的主编萧关鸿是“从属关系”。水渭亭在他向法院提供的编号证据4-95上,有他自己的字迹:“文内小标题为编辑所加”,自己承认他是此书的编辑。
周海婴告诉记者,水渭亭在编辑工作进行到一半时提出要著作权,给他著“整理者”的名义,还要把酬金提高到3万册份额的40%。水渭亭起诉的目的是以社会舆论来压迫我就范,起诉是手段,目的是想取得高额代价的“调解”。水渭亭仅是在我创作的作品上进行编辑,怎么能算创作者?水渭亭和我之间没有预先约定由他负责“整理”。这样的委托不仅没有提及过,更不用说有协议了。
据周海婴介绍,萧关鸿考虑到水先生的妻子有病,希望我能帮助他,建议我拿出1万册书版税份额的30%作为劳务费资助水先生,双方口头同意。后来,萧又说酬劳的比例希望增加到40%,我答应了。水渭亭又向萧关鸿提出增加劳务报酬到2万册份额,并且愿意承担全部的抄写、校对、梳理、排版、插排照片、核对照片说明等后期工作。萧关鸿向我再三恳切要求,我原则上同意,条件是必须签一个协议。协议的核心是一次性付给他劳务费,今后不再向我主张任何其他要求,并且水渭亭不得使用“回忆录”有关情节资料向外发表文字,水渭亭不愿签约承诺。之后,他又提出“共同署名”、他是“整理者”,不论国内外的收入所得、改编、影视剧本等均有他的份。水渭亭得不到这些,中途甩手不干。他把承诺的工作半途而废,他没有履行自己的编辑职责和照片的排插、图片文字说明、封面装帧等,全部一推了之甩给萧关鸿。萧关鸿默默地做了最终的文字修改、照片插排、设计封面装帧等编辑工作。
据周海婴介绍,他的回忆录刊出的照片、字迹、文件共有150多帧。是从上千张历史照片中选出来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他当时在现场所拍摄的。为了这些材料,他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去寻找、翻拍、印放。因“文革”的原因,底片、照片杂乱堆放,核对相片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占用了他3个月的时间。有哪一张哪一幅是水渭亭搜寻提供的?有哪一张照片的文字说明是水渭亭写的?
水渭亭写给周海婴的信有厚厚一大叠,是他甩手不干之前写的,颇让周海婴烦心,摘录几段:
“如果×××一意孤行到底,我只得不高尚了,公事公办,劈硬柴,争名争利了。这样就真的要伤害了你。”
“老伴说我这几天简直像一头愤怒的狮子……我确实如此,自从……我都靠安眠药入睡,成了习惯,最后连这个也失去了效力。”
“因此我要咬住你,只有你出来说话才有用。”
“我总得看在鲁迅先生面上,尽管我对你有意见,但你毕竟年纪比我大,马老师(周海婴夫人)又病着,你又是个要面子的人,这事若抖落出去,反而出你洋相,不管怎样,我仍于心不忍。”
周海婴说:“这些信让我更看清了水渭亭,但他并没有把我吓住。”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王锡麟教授说,自传体文学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绝大多数都是以第一人称“我”的口吻进行叙述,是以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平、经历为主要写作题材。对于这类涉及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而言,其著作权应归该特定人物享有,而著作权人对参与创作活动的人员可给予相应的经济报酬。但如果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除外。据悉,本案当事人周海婴确实进行了大量的创作,而且该书就是以周海婴70年生平经历为写作题材,其对象是特定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过书面约定,那么本案所争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周海婴所有,只能由周海婴署名。至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也持相同观点。
除光明网外,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网载、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