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13日颁布,将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
《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这类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过去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私人飞机上天的手续审批问题在条例中得到解决,今后,个人可以和单位一样,向空管部门提出私人飞机的飞行申请。而且,包括私人飞机申请上天在内,所有通用航空活动的审批手续都大为简化。
据了解,原来通用航空器使用空域是“一事一报”,审批手续繁杂。《条例》实施后,可一次申请划设临时空域,长期使用,最长时间可达一年,大大方便了上天的审批手续。
此外,批复时间大大缩短。原来要求在飞行任务一周前提出申请,现在改为普通任务只需在飞行前一天15时提出申请即可,空管部门最迟在前一天21时就给出批复意见。而遇到救护、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还可在飞行前1小时提出申请,空管部门会在飞行前15分钟作出批复。批复时间的缩短,大大方便了私人飞机的上天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