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02年12月刊发的关于河北“处女嫖娼案”的系列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处女嫖娼案”的发生,无论是对于受害者还是对于掌握执法大权的司法机关,还是我们这个法制建设正在日臻成熟和健全的国家,都有一种难以言表的触动人们灵魂深处的悲哀。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处女嫖娼案”的再度发生,为了不再让无辜者再度经受痛苦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更为了不再有这种悲哀带给人们痛苦的拷问和折磨,我们不能不对“处女嫖娼案”发生和存在的土壤进行再次的分析和思考。目前,此案又有了新的发展。
河北省2002年12月24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行唐县南翟营派出所所长王银海和民警赵增光,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另外几名涉案人在逃。
2002年12月26日,行唐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并对其解除了取保候审,同时解除了吴小玲的父亲对吴小玲的担保义务。
行唐县公安局的“行公解字(2002)2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介入“河北处女嫖娼案”的当天作出,第二天也即12月27日凌晨1时许送到吴小玲家中。
2002年12月26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一行6人前往河北行唐县南翟营乡吴磁沟村,对吴小玲及其家人进行了采访。很快,行唐县有关领导得知了这一消息。
2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嫖客”于国斌(行唐县外经贸局副局长)正在家中睡觉,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起床、穿衣、开门,睡意蒙胧的他发现,是外经贸局和县计划局、工商局3位局长。于国斌被叫到他家楼下的小车里,他发现县政法委一位领导正在车上等着他。
车子很快开到县委大楼,一行数人疾步上了3楼的常委会议室。刚落座还没到两分钟,主管政法的一位领导就把于国斌叫到了他的办公室。
这位领导问:“中央电视台来人了你知道不?他们去了吴磁沟没有?你接受采访了没有?”
无论于国斌怎样解释,这位领导就是不相信于国斌说的是真实的。
他们轮番做于国斌的“思想工作”,很希望于国斌能够做通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的工作,不要再对吴小玲这起事件进行报道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还对于国斌说:“吴小玲第二次被抓,公安局蒋局长根本就不知道,都是派出所自己干的。”
4时左右,在一位领导的一再要求下,于国斌跟着司机到了吴磁沟村吴小玲家“打听一下中央电视台的谁来了”。
到了吴家后,吴小玲的父亲告诉于国斌:“大约凌晨1点多钟,村支书领着县公安局局长和县委办主任来到我家,给了对我妮子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没呆几分钟就走了。”
返回到行唐县,已经是早晨6点多钟了,于国斌告诉县委办主任,“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了,但不是《焦点访谈》的。”
这一夜,于国斌没有合眼。
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继续他们的采访。
晚上7点多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奉县委书记之命”再次找到于国斌:“县委书记说了,也让公安局长必须和你见面,其他几位副局长与其他几个(指赵秋海等几位所谓的嫖客)见面。”
按照约定,21时,于国斌来到工商局办公室等候公安局局长。姗姗来迟大约一个小时的公安局局长说,“对不起,我在丁书记那里开了一个会,来迟了……我原来不知道下边(指南翟营派出所)的人不按程序办事,他们打着领导的名义办错事,总以为这样好办事,没想到越办越砸……”
公安局政委也说,“原来的事情我们不清楚,他们办案也不慎重,不讲究方法……”
“谈话”一直持续到零时,于国斌回到家中,翻来覆去,又是一夜没合眼。
央视《新闻调查》的记者采访完吴小玲等受害者之后,在行唐县拍摄外景时,发现总是有车跟着他们,后来才知道是行唐县公安局的。公安局的有关人士接受了他们的采访。
行唐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有人到中央电视台求情去了。
“他们求情不管用,中央电视台是我们老百姓心中正义的化身,他们不可能被假象迷惑!”行唐县的不少老百姓都这样对于国斌说,而于国斌等受害者对央视更是充满信心。
记者了解到,央视《新闻调查》目前正在制作该节目。
每一起“卖淫嫖娼案”的背后,可能就是一个令人酸楚的悲情故事,而在这些悲情故事的背后,让人想到的是一张张悲愤的脸庞和一双双忧郁的眼睛。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刘子龙律师与许多专业人士一样,是一位一直关注着此类案件并对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进行着深刻思考的法律工作者。河北“处女嫖娼案”发生之后,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以往公安机关制造的“处女嫖娼案”都发展到被害一方验明处女身份后而终止,而此次公安部门却把自己的权力发挥到了最大的程度——挥起诬陷罪的大棒砸向受害人,对无良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最大程度的袒护,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了。
刘律师首先讲述了一个相关的个案: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内蒙古某县公安局有两位警察“生财有道”,和一位无业女达成口头协议:这位无业女去拉拢“嫖客”,警察“抓现行”,罚款彼此分成。一位公务员和其中一位警察有个人恩怨,这名警察便授意这位无业女勾引这位公务员,被警察当场抓获;随后,这位警察又指挥这位无业女去勾引那位公务员之父,警察以同样的手段将其“抓获”——这位警察分别单独开出罚单让父子两人交款,交款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结果使父子两人交嫖娼罚款时“不期而遇”,父子两人当时见面的情景可以想见。这种恶毒至极的做法,如果不是专司制造“卖淫嫖娼案”的人,绝对是想象不出来的。后来,由于分赃不均,无业女告发,两位警察被立案侦查。经核实,两位警察获得赃款高达12万余元,最后他们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刘律师认为,实际发生的类似冤案,不知道有多少,只不过是这几起案件中,受害人不甘受辱拼死抗争而被披露出来了。也碰巧遇上这几位均是处女,如果不是处女,说你卖淫你就是卖淫,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卖淫嫖娼事关当事人的名誉,除非万不得已,当事人不会理直气壮地与警察理论。警察对“嫖客”罚款,正是抓住了人性的这一弱点。治安管理条例设定高额罚款,却没有相应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元罚款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样巨大的罚款,国家居然未制定出罚款收缴制度及罚款与收款分离制度,尤其是被处罚人处于被动和不敢声张地位的情况下,造成绝大多数的罚款都装进了执法者——个别警察腰包的现象,于是这种罚款成为不法警察发财的黄金渠道。从效果上看,罚款损了嫖娼者却没有使国家财政受益,只是助长了公安腐败。
条例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没有得当的管理方式。我们国家对卖淫嫖娼者罚款罚了这么多年,国家到底收到多少对卖淫嫖娼者的罚款呢?不得而知;那些罚款都罚到哪里去了呢?不得而知。
卖淫嫖娼涉及公民名誉及威信,处罚者正是抓住这一弱点,被处罚的人抬不起头来,自然不敢像在饭店吃饭一样索要发票,国家也没有专门印制这方面的发票。警察是处罚人也是收款人,事实上又是收益人,条例成了某些警察自己捞取不义钱财的源头。根据条例,不仅可以最高罚款5000元,还可以治安拘留,更可以劳动教养,而且教养的最高期限是3年——这3年教养的处罚,是那些嫖客也包括不是嫖客的“嫖客”所最害怕的。罚款、拘留、教养这3种处罚方式,警察根据条例可以选择其一,这就给了警察太多的余地进行选择。
至于经费问题,一定要采取收支两条线,公检法的财政不应受地方所左右。(转载此稿的单位请速与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