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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雇用娃娃工

又到民工返城招工时,童工致残案警示用人单位
2003-02-11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 李汝银 我有话说

15岁的河南少年小强来京打工仅14天,就在一起事故中失去了左腿,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工厂也被迫关闭。眼下,春节刚过,又到民工返城、单位招工时,但愿小强血的教训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1 祸从天降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是一个很普通的村落,在一片杂乱的农舍中,有一家得天毛纺厂。来自河南省郾城县18岁的小梅是个打工妹,在厂里干了一年,就往家里寄了2000元,“在我们那儿,这可是笔大钱。于是,小梅决定把刚上初中的弟弟小强也带到厂里一起打工。2002年春节一过,姐弟俩便双双启程北上。

由于年纪小,弟弟被安排的活儿主要是打扫卫生,其中,3台梳毛机是打扫的重点。这是一种加工毛线原料的机器,必须定时清理。2002年3月19日,是小强来京打工的第14天。那天很冷,姐弟俩一如往常地忙着手里的活儿。下午6时35分,小梅突然听到一声惨叫,工友们都跑向那3台梳毛机。她急切地扒开人群,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弟弟躺在地上,脸色蜡黄,血肉模糊的左腿上面压着一台梳毛机。原来,那3台机器的开关排列在一起,当天的操机工人在检查一台刚刚清理好的机器时,不小心按错开关,启动了小强正在清理的另一台机器。于是,悲剧瞬间发生了。

更让小梅无法接受的是,在没有人征求过她的意见、由毛纺厂的厂长代签字的情况下,弟弟的左腿被截肢了。

2 对簿公堂

悲剧发生后的3个多月,小梅的父母才得知此事。怀着悲愤的心情,父母连夜赶往北京,一家人抱头痛哭。他们算了算,儿子70岁以前换假肢的费用是25万,孩子的父亲说,毛纺厂应该拿这笔钱。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小强便把毛纺厂告上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2002年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这起“童工致残案再次开庭。让李家人意想不到的是,厂长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语出惊人:小强根本没在该厂打过工,所以他们没有赔偿义务。他当庭出示了一份由小梅亲手书写的声明:弟弟不是得天毛纺厂的职工,而是由她带着到北京玩的。“这份声明我是被迫写的。小梅气愤地说。2002年4月25日,厂长把她从晚上10点一直关到凌晨两点,逼她写这份声明,否则就不给弟弟安装假肢。安装假肢要两万余元,以她家的经济条件,是负担不起这笔费用的。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强是否是毛纺厂的工人以及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毛纺厂的代理人指出,年仅15岁的小强作为未成年人,此次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其父母及其在北京的姐姐承担。但出于人道主义,厂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3 一审判决

2002年12月23日,昌平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3月19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雇用的梳毛工赵某启动了梳毛机,将梳毛机旁的小强左脚轧伤,经诊断为“左小腿远端离断”。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伤残指数为40%。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北京得天毛纺厂支付原告小强各项损失共计近12.4万元。

接到判决书的当天,小强的母亲表示不服。2003年1月7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小强的家人用特快专递将上诉状寄到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4 人去楼空

日前,李家请的河南律师给笔者打了一个电话,言语中流露出了对执行难的担忧。因为,即使案件胜诉,如果对方迟迟不给钱,判决就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对李家没有实际帮助。律师的担心不无道理——不久前,笔者辗转赶到曹碾村时,发现毛纺厂已人去楼空。整个厂区一派寥落景象。

小强现在已经回家上学了,住校读初中一年级。虽然已经安装了假肢,但思想压力很大,睡觉时从来没有脱过裤子。据康复中心建议,小强的假肢每一两年就要更换一次,这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一次违章操作使得事故双方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明确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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