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2003-03-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扬子晚报报道,“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实际上不含海鲜、酒水),“免费美容”(实际上是高价推销化妆品)……你吃过类似的“暗亏”吗?多数消费者在感到“上当受骗”后都会选择找商家理论,但如果商家抛出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家”的观点,基本上就不再有人继续追究。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