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4月4日上午9时,“陆慧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历经两年多的纷争之后,“陆慧事件”当事三方终于面对面地坐在了法庭上。经过一整天的庭审,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2000年12月25日晚10时40分许,行走在长沙市小吴门地段的陆慧被一辆牌号为湘A04945的吉普车撞翻在地,后鉴定为“一级残废”。2002年3月27日,索赔无果的陆慧告上法庭。
原告陆慧的“民事诉状”列有三被告: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事故车所属单位)、李智明(事故车司机)及三菱公司(三菱车制造商),共索赔336.4万元。在开庭前,原告撤消了对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的起诉。
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李智明驾驶车辆为“三菱V31吉普车”,“由于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力下降,导致三菱吉普车右前角与行人陆慧相撞,造成陆慧受伤致残”。同时根据三菱V31车设计、制造不当的公知事实,认为机械故障是重要原因,要求追究第二被告三菱公司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李智明认为,他撞伤陆慧无任何过错,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事发时系陆慧违章横穿马路,司机措施并无不当;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因生产厂家对事故车的设计不当,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导致刹车失灵,以致撞伤行人。因此,应由三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一被告并无责任。
三菱公司则称,该公司不是本案事故车的设计者和生产者,也不是肇事车的商标所有人,事故车辆是由常德汉寿某汽车改装厂生产。鉴于这一行为未得到三菱公司许可,三菱公司也没有提供设计服务、无法控制产品质量等原因,三菱公司不能承担责任。
事故车究竟是不是三菱公司所生产,这成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庭上,第一被告李智明出示了随车的VIN识别代码及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等随车资料,力图证明其车正是三菱公司所生产。“VIN识别码”又称“汽车身份证”,由1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具有惟一性。三菱公司则称,该公司从未发布此类识别码,且该识别码等号码与车辆登记部门对该车的登记不符,事故车的车架号与发动机号不是三菱所拥有的号码,证明该车不是三菱公司生产。
经过一整天的庭审,下午5时许,法庭宣布定期宣判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