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4日消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沈阳“1·18”爆炸持枪抢劫运钞车案。经过10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李彦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2003年1月18日,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伙同张显光骗租一辆面包车,携带猎枪、爆炸装置和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沈阳市商业银行某储蓄所,遥控启动爆炸物,并开枪杀人,致三死四伤,抢劫人民币220多万元。“1·18”案发21天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4人先后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