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华园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来电称,她因供暖费的交付问题与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争执,并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而起诉事由却又与事实不符,王女士向本报投诉,问供暖费到底该不该交?
记者调查
3月31日,记者来到金华园小区进行采访。王女士出示一份起诉书,该《民事诉状》的事实及理由称,被告王女士“2001年7月入住金华园小区,并于2001年7月17日与原告签定了《供暖费收取及供暖合同》。交纳了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供暖费2526.5元,然而,至2002年8月应交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供暖期的供暖费时,被告却无任何理由抗拒交纳。”令王女士不解的是她已经交纳了2001年冬季的供暖费,并给记者出示了物业方开据的发票。
当日下午记者在大兴区红星法庭审理此案旁听时了解到,物业方面称小区实行集中供暖,被告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2002年冬季的供暖费、滞纳金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并称起诉书中被告拒交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期间的供暖费为“笔误”。
王女士认为,2001年冬季供暖费已交纳,2002年冬季供暖费应另案处理,并认为物业方没有供暖资质,没有权利供暖。
为弄清真相,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鲍建华女士。鲍称,该物业公司实施集中供暖,现今供暖费交付率已达90%以上。既然享受了服务,就应该交纳供暖费,并称有供暖资质,但现在身边没有传真机,无法传给记者,后记者多次联系也未得到回应。
关于“笔误”一事,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成说:起诉书中失实的部分可以在法庭上澄清,也可以当庭追加诉讼请求。
而业主王女士认为,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出现“笔误”,法庭不应受理。
有关部门答复
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居永和律师认为,法庭可以受理此案。起诉书中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属正常,物业公司作为供暖一方,应该出具供暖企业资质证书、供暖工程验收合格证、锅炉证,否则没有资格收取供暖费,也不具备原告资格。
小区供暖是否需要供暖资质证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供暖办许先生回答,供暖企业性质必须得办供暖资质证明,可能其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给别人代收供暖费,但自己供热必须得有资质,否则无资格收供暖费。
具体到该物业小区是否有供暖资质?是否有资格向业主收取供暖费?北京市大兴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供暖办杨先生称,供暖办没有该小区的详细资料备案,说不清有无供暖资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本报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