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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索要感谢费 该不该提倡

2003-06-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检察日报报道,重庆一李姓老板跳入长江,勇救落水儿童卢维的事迹委实令人敬佩。但事毕要求卢维父母支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却招致了不少非议。

其实,“见义勇为”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见义勇为”不仅产生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道义上,李老板置个人生死于度外,毅然跳入江中,将孩子救上江岸,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非常高尚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大力褒扬。由此也在救人者与被救者之间形成了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李老板却选择了索要感谢费和赔偿损失的方式,特别是面对无力支付的受益人,这使他的高大形象大大受损。因为,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见义勇为就应该是无偿的,否则就会“变味”。

在法律上,李老板对儿童卢维的施救行为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因为无因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受到的合理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或弥补。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有义务赔偿管理人的经济损失,卢是未成年人,这个赔偿损失的义务自然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母亲)承担。在此,我们必须分清的是,有无赔偿义务是一回事,有无赔偿能力则是另一回事,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回避的,能否实际履行义务则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李老板要求卢维家长赔偿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是完全正当的,有法律依据的。况且,国家不是也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吗?用物质激励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失为一种鼓励人们多做好事的良策。毕竟见义勇为比冷漠围观不知要高尚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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