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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平等格式条款

2003-07-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廖爱玲 我有话说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人们常常会见到或者听到一些这样的字样和话语:“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高档商品,不买勿动”、“入住本店,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洗染衣物在规定取衣物时间内,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坏,顾客可获得洗衣费10倍的赔偿,如果超出取衣物时间,造成衣物损害或丢失的,本店概不负责”、“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违反本规定者,后果自负”等等,类似这样对消费者而言的霸王式条款还有许多许多,而它们其实都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往往导致经营者借机逃避或者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呢?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据介绍,由于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的制定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志愿,它突出的问题就是只体现单方意志。显失公平,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尤其在垄断行业,如水、电、电信等,表现更为突出,消费者根本没有任何选择、商量的余地。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从即日起广泛收集有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如果您手中有这方面的条款或者因格式条款而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过损害的,均可向消协提供(地址: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邮编:100055,电话:63346062),届时市消协将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及消费者对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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