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对行人予以特别的保护。此举是先进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在交通规则中的反映,也是“以人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首先,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中间,机动车一方的强势地位明显,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则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其次,阻止“撞了白撞”成为法律,还将有助于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据报道,在今年发生的2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和车况不良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假若认可了“撞了白撞”,许多司机对病车上路、违章驾驶等事故原因,就可能更加不放在心上,这对有效阻止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百害而无一利。
再者,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汽车让人”是司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交通规则中的人性化设计,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集中显现,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撞了白撞”被全国人大否决,也应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