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司法机关判决了首例报复证人案件,沈女士因为自己作证引来的麻烦终于得到解决。
根据某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近几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证人的约占4/5强,出庭作证的不到1/10,
出庭率约在5%至10%之间。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的情况更加严重。
证人没有出庭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那么是什么让我们不肯和不能作证呢?
沈女士:恶梦从作证开始
沈女士和李某共住在一幢筒子楼里,互为邻居。
2001年3月,为了使用楼道里的公用电话,李某和邻居奚某发生矛盾,李某乘奚某不在家,将奚某家玻璃打碎,而后奚某把李某打伤。
4月,李某把奚某告到法院,沈女士给法院出示了书面材料,并依法出庭作证,证实是李某曾砸了奚家的玻璃,并和奚某发生了打斗,双方身上都有血迹。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奚某负有主要责任,赔偿给李某近5000元医药费。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一场普通的邻里纠纷,本应就此结束,可是李某却开始记恨沈女士。李某认为就是沈女士的证言,让他无法得到更多的赔偿。
从此,只要李某在楼道里碰到沈女士,就斥责沈女士作伪证,并且多次辱骂、滋扰沈女士的家人,甚至向他们身上吐痰,并扬言要报复。
2002年9月,沈女士在楼道墙壁上发现了李某用红笔写的“作伪证”、“滚蛋”等羞辱性的字句,沈女士便用相机将其拍下留作证据。
今年2月,李某在公共水房与沈女士的女儿发生冲突,并将女孩的脸部打为轻伤,沈女士忍无可忍,遂向派出所报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郭先生:做证人耽误工作时间
郭先生是一名外企员工,前不久,他的邻居跟物业发生纠纷,需要他作证。郭先生出于正义感很痛快地答应了。
可是到开庭时,郭先生却犯了难。因为当天公司正好有一个重要的会议,需要他主持。所以,开庭前他特意跟法官建议,能不能一开庭,他就上庭作证,陈述证言,接受询问。
法官告诉他,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等到法庭传唤时,才能上庭,郭先生听说需要等大约2个小时,只好跟邻居说抱歉了。
而郭先生提供给邻居的证言笔录,因为他没有出庭,被告方要求法庭不予采信。
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董律师对记者说,在他们上庭辩护前,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特别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因为很多时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给他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很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的空白点。去年轰动全国的“枪下留人”的董伟案件正是因为证人不出庭,给案件审理制造了障碍。
这位律师认为,证人之所以不出庭,是因为控诉方和辩护方在案件中的对立,证人出于自我保护或想保持中立的想法,更愿意向司法机关阐明事实,而不愿意为对方的辩护律师提供证据。再有就是人们司法观念的淡漠,以及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手段、保障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拒绝作证,律师根本束手无策。
对于证人不出庭,法学家如何看?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云胜。他认为,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有四:
首先,老百姓在传统上就有畏讼心理,担心以后和被告、原告不好相处;其次,在商品经济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可能损失工资等收入;第三,证人害怕自己以及家人受到打击报复。因为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近乎“空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却并没有规定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更没有追究不出庭作证的责任规定。既然如此,大多数人都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选择不出庭。
不少司法界人士与韩教授观点相同。由于在证人保护问题上立法的欠缺与疏漏,证人常常就是否进入法庭作证、作证选择何种言词以至使自己不被任何一方追究等等问题绞尽脑汁。最后干脆选择转身离去。参加诉讼的双方乃至包括高高在上的法官,都无可奈何。
相比之下,欧美等国有专门的隐名作证制度。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在不暴露身份、面貌甚至改变声音的情况下,必要时通过特定的法庭隐名场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程控电话、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对证人的询问、质证,完成作证使命。在特殊案例中,司法机关甚至为证人提供整容、改变姓名、住址、身份等方法,保护证人的权益。
韩云胜教授指出,证人不出庭已是我国司法界的老大难,让证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是健全和完善现代诉讼模式的关键。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人及其家庭进行切实的保护,让证人产生安全感,从而敢于走进法庭。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对拒绝出庭作证的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甚至可以治罪。
据某媒体报道,在不久前南京出现了一种成天在街上溜达,发生车祸了便迅速“凑”上去记录现场情况的交通事故“职业目击证人”。
证人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对案件的快速、有效处理有着重要意义。有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职业目击证人”只要他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按照我国的法律,他就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有作证的资格。“职业目击证人”们提供的证词,既能帮助警方及时处理案情,也能解决一部分下岗职工的收入,应该是一举双得的事情。
那么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目击证人”在我国现在这种证人不肯出庭的情况下,到底应不应该鼓励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云胜认为,这种行为不可取。它更接近于“拿钱买证据”,这样,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很难保证,司法机关也不应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