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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签一份省心的家装合同

2003-08-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我有话说

家庭装修发生的矛盾纠纷,大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虽有合同,但合同内容的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的操作性不强,这是装饰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怎样签订家装合同,本报请专家为你支招。

案例:设计师有意丢项漏项

近日,读者陈先生反映:“我家的住宅是一套96平方米的两居室,和装修公司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是6万元。但装饰公司没有统一配送环保材料,工艺水平也极一般,到了中期验收交款时,却比合同多出了近3万元。我家的装修并没有增加项目,工长却说设计师把尺寸算错了,合同上有‘按实际发生计算’的条款。只要我不给钱,工地就停工了,遇到这种情况真让人头痛。”对此,业内人士解释说:这类纠纷属于“合同约定不清”或者说是“设计师有意丢项漏项”,设计定价的目的不是给业主装修,而是按照业主的消费水平定价,并且在计算具体尺寸时做了手脚,造成合同报价和实际结算价格的明显差别。从行业特点上说应属合同欺骗,但由于合同中注明了“按实际发生计算”,业主就明显地处于劣势。

专家:注意合同中的漏洞

中国室内协会的金先生提醒消费者:装饰到中期,业主如果认为装饰公司有欺诈现象和计算工程量、装饰费用有误差的,可直接找有关方面申请公正的计算、测量。业主最好在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咨询,请有关方面审核各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首先,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您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另外,保修期要包含一个取暖季。

另外,一些未在图纸上出现的工程,如线路改造,灯具、洁具的拆安也会在预算书上体现。并根据图纸上的具体尺寸核定预算。在预算书的最后,会有一些诸如“机械磨损费”、“现场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项目,这些项目其实都属于不合理收费。“机械磨损”是装修中必然发生的,“现场管理”则是装饰公司应该做到的,这两项费用其实都已经摊入了每项工程中,不应该再向消费者索取。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要验明合同当事人身份,要写清居室装饰施工内容和承包方式;工价、付款方式和工期不可含糊;关于定金及违约责任问题,在此须说明,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回定金。”

关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合同要注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施工中可凭合同及工程款收据向市消费者协会室内装饰投诉站投诉,若当事人不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等。

不经认证的合同视为无效

根据北京市建委于1999年9月颁布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自2000年2月1日后,凡与消费者签订的“家装合同”,必须要有第三方认证,无第三方认证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出要给予高额经济处罚。

但由于装修公司的地点分散,单独开业的装饰公司一直没有做到“合同认证”。由于消费者缺乏家庭装修的知识,又对合同认识不深,少数装饰公司就利用合同来欺骗消费者。例如有些合同中对于装饰材料的具体型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不做详细约定,或者对具体工艺工序不做说明,给装饰公司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开了“方便之门”。有的装饰公司还在利用合同偏袒一方,与消费者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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