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在一颁布时便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中国社会调查所于条例颁布不久就组织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沈阳、武汉、长沙、哈尔滨、石家庄等地的1000位公众进行电话访问和问卷调查,旨在了解普通公众对这一条例的看法。那么老百姓对新条例有什么看法?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
在采访时,李所长告诉记者,新条例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部新法规出台后,出人意料的是,在业界未能引起一致的喝彩声。
老百姓对此又有哪些看法呢?据调查,在条例起草者是物业管理行会是否妥当的问题上,22.2%的被访者认为妥当;44.4%的被访者不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33.3%的被访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持反对意见的公众认为法规应该由法律专家起草,经听证会听证后颁布,现在由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利益的物业管理行会起草,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难免有行业保护的味道。这一观点也可以从数字上体现出来,47.2%的被访者认为该条例有行业保护味道;33.3%的被访者对此问题保留意见;只有19.4%的被访者认为该条例没有行业保护色彩。
李所长介绍,该条例自1999年4月起草,中间几经完善,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议4000余条。一位政府官员曾透露,公众的4000余条建议中,有一半以上被采纳。从调查显示来看,22.9%的被访者对条例的内容感到满意;57.1%的被访者对条例的内容表示不好评说,持保留态度;20.0%的被访者对条例的内容感到不满意。
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老百姓对条例内容满意度的评价还是比较谨慎的,满意与不满意的比例相当,多数老百姓选择了保留意见。
通过调查了解到,许多老百姓认为由于新条例在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任何细节描写,能够被顺利操作的内容很少,而且保护业主利益的核心问题没有体现,所以,对改善物业管理现状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他们担心会出现制订法规容易,落实执行难的现象。在这一点上,77.8%的被访者持赞同意见,22.2%的被访者不发表意见。
在问及“您认为,该条例在执行时,是否能够真正体现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并充分体现优先保护业主利益的宗旨”时,22.2%的被访者选择了肯定的答案;52.8%的被访者选择了保留意见;25.0%的被访者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李所长告诉记者,居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指导业主委员会,人们看法不一。在对第二十条规定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被访者也有自己的看法,36.1%的被访者认为居委会有权利指导业主委员会;19.4%的被访者表示对此问题,自己也说不清;44.4%的被访者认为居民委员会没有权利指导业主委员会,因为他们都属于民间自治组织,是平级的。如果居委会具备了指导资格,但在产权和利益上与业主不一致,业主很担心他们不会支持业主维权。
李所长还说,在此调查中,多数人对与条例相关的敏感问题保持低调态度。此次条例的实施,牵涉到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因此与之发生关系的相关问题和现存问题也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多数比较低调。当问及“您认为该条例出台后,政府部门是否能够有利发挥其调节作用吗?”30.6%的被访者选择了肯定的答案;61.1%的被访者保留自己的意见;8.3%的被访者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对于“条例出台后,当再次出现物业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或保安殴打业主时,您认为司法部门能根据该条例公正处理有关事件吗?”17.1%的被访者选择了肯定的答案;54.3%的被访者选择了保留意见;28.6%的被访者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李所长说,通过调查还了解到,无论人们对该条例存在什么样的意见,对条例的顺利执行存在多少疑虑,但他们对新条例还是给予了相当的肯定的。70.6%的被访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6.5%的被访者对此持保留意见;只有2.9%的被访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被访者普遍认为,在《物业管理法》尚未出台之前,有一部《管理条例》应当说是一个进步。该条例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健全物业管理市场规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新的条例出台,一步到位,无需完善是不可能的。85.7%的被访者认为该条例还有待完善;11.4%的被访者对是否要完善该条例不发表意见;2.9%的被访者认为该条例无需再完善。
当问及“条例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完善时?”人们各抒己见,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明确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更多地保护业主的利益;第二,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职责,政府在物业管理问题上不能处于中立旁观态势,对不尽职的政府部门可提起行政诉讼,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应该加强条例的操作性,应在可操作性方面加以完善,使法规落到实处,否则会让司法不公有漏洞可钻;第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不能仅限于物业管理方面,应该为其行使其他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李所长认为,根据调查结果和现实个案情况来看,《条例》赋予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权利仍不足以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对等,所以业主担心其难以保护自身基本合法权益。因此《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