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了6种行为为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超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用电;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如果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将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盗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还将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