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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2001-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名宣传干部,在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中,我发现邻居王某和张某不知因何在大街上吵架,他们相互谩骂,指手画脚,在倡导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显得很不协调,我当即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把吵架的场面拍了下来。不久,某报刊发了这幅照片,王某和张某看到后,说我侵害了他们的肖像权。请问,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冯硕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有两个主要条件,且二者缺一不可,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你的行为虽然没有得到王某和张某的同意,但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正当的新闻报道,目的是谴责社会上的不文明行为,因此,你的行为没有侵害王某和张某的肖像权。

(《人民法院报》2001.4.19冯军强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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