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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2001-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不少部门和地区表示将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仝志敏教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引咎辞职者应是非直接责任人从国外的情况看,引咎辞职者通常是非直接责任人,如一些高级官员因偶发的重大事故或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只是因为在任并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那些直接责任人要面对的则是相关的法律责任。而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针对的大都是直接责任人。

防止个别人利用引咎辞职逃避责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如果公务员在工作中有贪污、受贿行为或在任期间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则不允许辞职,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逃避法律责任。在进行“引咎辞职”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尤其是防止那些贪污腐败分子或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利用“引咎辞职”逃避法津制裁。

我国公务员制度需要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给人最大的启示在于对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退出机制”的思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淘汰,就像一条铁链上紧密相扣的几个环节,而我国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环。

(《齐鲁晚报》2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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